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應以實際出借金額作為借款本金

王女士近來因手頭緊張,經朋友介紹向宋某某借了1萬元,並向宋某某出具了借條,

寫明借款本金為1萬元,使用期限為1年,月息1分(1%),並在借款時一次性扣除了1年的利息,共計1200元,王女士實際拿到手的借款只有8800元。借款到期後,王女士稱自己只借了8800元,所以也只應返還宋某某8800元本金,宋某則堅持認為王女士借款本金為1萬元,有借條為證,宋女士應一分不少的償還本金。

那麼,從法律上講,王女士借款的本金到底是多少呢,王女士在借款到期後又應向宋某某歸還多少錢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款本金通常以借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為準,但債權人在出藉資金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為此,王女士雖然寫了1萬元的借條,但因出借資金時預先扣除了1200元的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其借款本金應為8800元,按照約定的月息1分、使用期限1年計算利息為1056元,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應向宋某某償還的本息數額共計為9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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