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借款本金

王女士近来因手头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宋某某借了1万元,并向宋某某出具了借条,

写明借款本金为1万元,使用期限为1年,月息1分(1%),并在借款时一次性扣除了1年的利息,共计1200元,王女士实际拿到手的借款只有8800元。借款到期后,王女士称自己只借了8800元,所以也只应返还宋某某8800元本金,宋某则坚持认为王女士借款本金为1万元,有借条为证,宋女士应一分不少的偿还本金。

那么,从法律上讲,王女士借款的本金到底是多少呢,王女士在借款到期后又应向宋某某归还多少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款本金通常以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准,但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为此,王女士虽然写了1万元的借条,但因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了1200元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其借款本金应为8800元,按照约定的月息1分、使用期限1年计算利息为1056元,借款到期后王女士应向宋某某偿还的本息数额共计为9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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