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91万元不翼而飞 借款“仙人跳”难逃追责

近些年,在街边、饭店、车站、网络甚至家门口都被贴满了借贷款的“牛皮癣”小广告,不少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公民容易被这些看上去很“美好”的广告所吸引。殊不知,这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很可能是巨额债务的陷阱。

2016年10月,因做生意缺资金周转,商人朱先生根据路边看到的借款融资小广告,向广告上的某融资贷款公司借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徐某系该公司老板,借款都要经过徐某账户,所以借条需要写徐某的名字。在朱先生签署借条以后,工作人员将借条、银行卡、取款密码要走,让朱先生回家等待放款。然而,朱先生经查询发现钱没有到账,反而被徐某起诉至法院,莫名背上了91万元的高额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徐某账户向朱先生账户转款51万元,当即,该51万元在12时54分0秒、12时54分54秒以POS机刷卡消费20万元、31万元的方式,转至案外人朱先生某账户,实际入账金额分别为19.998万元、31万元;随后,徐某继续通过其账户向朱先生同一账户转款40万元,当即,该40万元在13时0分37秒以上述同样POS机刷卡消费方式转至朱先生的同一账户,实际入账金额为40万元。随后,朱先生的上述银行账户分50万元、40.998万元两笔向徐某的账户转款共计90.998万元。徐某持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向本院起诉,称向朱先生交付借款91万元,还多次陈述朱先生从未还款。

承办法官刘法官通过多次向当事人询问谈话,亲赴上海调查取证等方式,几经周转,查实徐某所称的借款实际上已通过中转方式转回徐某本人账户,另对庭审中法院出示的相关证据,徐某仅称不清楚、讲不清、不记得,无任何合理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徐某以捏造的交付借款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属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十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法官点评: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在民间借贷、离婚、企业债务乃至商标权纠纷中更是频繁发生,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权威和公信力。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制裁。本案原告机关算尽,自以为编造了完美的证据就可以骗取胜诉判决。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捏造的证据终会留下蛛丝马迹,终抵不过客观真实的试炼。 杨 萌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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