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借款”该不该还?

出纳遭遇电信诈骗,用于发工资的30万元被骗走,后向董事长出具了借条。

之后,董事长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出纳起诉至法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2日讯一张借条引发案中案,某医院年轻的财务人员小林着了电信诈骗的“道”,将原本用于发工资的30万元转给他人,无奈向医院董事长陈先生出具了一份30万元的借条。经多次追讨无果,2018年3月,陈先生将小林诉至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林还款。

轻信诈骗电话被骗30万元

2016年9月6日下午,深圳某医院出纳小林收到一个电话:“是林XX吗,你好,你在四川成都办了张医保卡涉嫌套现,我们这边是检察院,如果不配合调查,马上要抓你……”起初,小林并不相信,但对方显然有备而来,通报了小林的单位、姓名、手机号、座机号,并通过QQ传来印有上述信息以及其本人登记照的两份法律文书,这让小林一下子慌了神。对方还通过转接所谓的法院、派出所、检察院等部门的电话,跟小林周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忽悠,小林相信了对方。

为了自证清白,小林按对方的要求将自己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号及余额报给对方。当天16时19分,医院董事长陈先生刚给小林的一张银行卡上转账30万元,用于发放工资。在对方的引导下,小林在没有经过财务主管知悉的情况下,于当日18时26分,将银行卡中的30.74万元分两笔转入一个名为“郑军军”的所谓“安全账户”。过了一个小时,小林催对方返款时,发现已被拉黑,方觉被骗,遂打电话报警,并在该公司财务主管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再次报警。

被要求写下的借条变债务

小林是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人,跟医院董事长陈先生是老乡。小林只有初中文化,2014年5月开始在医院当收费员,2015年12月转为出纳。被骗账户虽在小林名下,但双方确认30万元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

30.74万元打了水漂,陈先生认为,小林作为公司出纳,防范意识淡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未与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下就擅自将30.74万元汇至他人账户,导致被骗。

当天,小林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30万元的借条,余下的0.74万元用小林7、8、9月份的工资抵扣。同时,小林申请从医院辞职,至2016年9月中旬完成工作交接。

2018年3月6日,陈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小林欠债不还。在法庭上,陈先生变更起诉事实和理由,指出是小林工作中有重大过错,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小林为避免刑事责任,主动提出民事解决,并出具了借条,但直到起诉仍分文未还。

而小林则辩称:该借条是陈先生提前打印好的,当时,自己已经精神恍惚,不得已在陈先生的要求下写下借条。事后,小林多次去派出所查询案件信息,警方称钱已被“郑军军”的账户转走了。公安机关虽经全力侦查,但案件至法院开庭时始终没有告破。

法院审理:

未发生借贷关系 驳回原告起诉

经法院查明,涉案银行卡确实属小林个人名下,但平时该卡主要用于医院发放工资,确系该医院确认声明的现金往来账户,有加盖医院公章的声明及来往明细为凭。卡上资金确由陈老板转入,用于发放工资。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这30.74万元到底要由谁来承担?陈先生认为自己4时转账给小林,6时钱就被“精准”骗走,不排除小林的刑事责任嫌疑。进而主张既然小林主动出具了借条,那就是说明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应该以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案件。而小林则认为自己是医院出纳,个人银行账户已借给医院使用,系在履职过程中被骗,借条是被迫出具,本案实际受害者是医院,而不是陈先生个人,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也存在明显不规范。现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陈先生转给小林的30万元系医院发工资之用,小林通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向“郑军军”转账30万元、0.74万元涉嫌犯罪一节,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之中。故本案既非民间借贷案件,且涉刑事犯罪,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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