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信訪“十禁止”

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全國上下正在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其中將“煽動群眾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明確作為打擊對象,開展集中整治。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以及公安部相關法規、文件規定,下列十種違法上訪行為被嚴厲禁止:

1.以上訪為名未經批准組織煽動、策劃群眾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

2.採取或煽動他人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採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6.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7.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

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0.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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