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監察制度

明朝監察體制的組織系統及其職責

明朝的監察機關中央設有督察院和六科給事中,而且還有既監察中央又監察地方方的十三到御史和中央派出巡視地方的 總督和巡撫。地方還設有提刑按察司,還有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官員的監督與控制還 建立了由皇帝直接領導獨立於其他監察機構的廠衛組織。這一系列的監察機構形成了一個龐大而且覆蓋社會各個方面的監察組織體系。

都察院

明朝初年,國家政權的組織形似大都沿用元朝的制度,因為不可能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把一切都推倒重來。為了政權的穩定於儘快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生產力不得不沿用元朝的一些制度,但是為了凸顯於元朝的不同之處因此同時也繼受了漢唐體制的某些因素。因此公元1364年,朱元璋稱吳王仿漢唐盛世建立官制在中央設置御史臺並把它和中書省(行政),大都督(軍事)並列成為三個最高的國家機關之一,而御史臺就算督察院的前身。

元1368年朱元璋稱皇帝,國號明,建元洪武后,沿襲了這一體制,御史臺是明代最早的監察機關。當時設左、右御史大夫,秩正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經歷,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唐,管鉤,正八品;督察院督察御史正七品;朱元璋曾經告誡這些監察官員說:“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由此可見朱元璋對御史臺的重視和御史臺的重要性。

但是“三大府”職權過大,不利於皇帝的專制統治。因此在新王朝基本鞏固下來以後,朱元璋便有計劃地對“三大府”進行改造。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叢相胡惟庸“謀反”為藉口,誅除胡惟庸,開始了他對“三大府”的改造。他下令罷中書省,廢承相,權歸六部。並於同年“始改都仔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三大府”中,中書省被裁撒,大都督被分割,御史臺的地位驟重。由於“胡惟庸”事件,朱元璋對於掌握督察大權的御史臺的作用與忠誠也產生了懷疑。於是由著手對御史臺作出改革,經歷了洪武九年,十五年,十七年連續三次的改革督察院的地位,規模內容設置才基本固定下來。

都者,首領也,都察院作為察院之首,專司察事。都察院長官為都御史,也稱臺長,與六部尚書平等,合稱都察院的地位來說,它的長官左、右都御史的品秩為正二品,看似比元代的御史大夫略低,但明代政務機關的品秩最高也只有正二品,所以左、右都御史也可以說是“位極人臣”了。都察院副院長為副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官正三品:再下設左右全都御史各二人,官為正四品。都察院還設有二級司務廳、經歷司、照應司、司獄司等,參與院務工作。另外還設有監察御史,是督察院直接行使監察權的專職監察官。他們雖然在組織上屬於督察院,但是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可以不受督察院的統帥而獨立行事有事可以單獨進奏,監察御史與督察御史同為耳目之官可以相互糾察,相互監察。

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韭官,都御史的職責即代表了整個都察院的職責。都御史總的職責是:“糾劫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劫。凡百官謂茸貪冒壞官紀者,劫。凡學術不正,卜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幼。遇朝朔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陸黝。大獄重囚會鞠於外朝,布衝刑部大理獻平之。其奉救,內地扮循。外地,各一專其救行事”’。即都御史一方面負責處理院內及譯一三道的行政事務,另一方面也有行使監察、發表彈幼的權力。

具體可分:

(1)肅爪綱紀,糾幼百官。糾幼高級官吏,是都御史的首要職貢,也是皇帝賦與並反覆強調的權力。

(2)辨明冤枉。“大獄重囚會鞠於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每年天氣炎熱之時,與刑部、大理寺奉救審錄見監罪囚,對京師罪囚進行審錄。

(3)提督各道。包括參與監察御史出任的選拔和審查,監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監察御史回京的述職和考評,以及提出監察御史升降的初步意見等四方面。

(4)考察百官。明代都察院參與決定百官的“考滿”和“考察”。“遇朝覷、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陸黝。”即都察院長官不僅參與考課官員賢能與否,政績如何,而且有權參與決定官員的升遷與罷黝,以充分發揮監察效能。

(5)以巡撫或總督名義,代表皇帝處理地方的重大軍政問題。

(6)‘負責擬定都察院各項規章,奏請皇帝認可並頒行。

(7)作為“七卿”或“九卿”之一,參與廷議、廷推、廷鞠。

明朝監察制度

通政使司

明朝初年,朱元璋設察言司和給事中兩個機構為承擔出納帝命、盡規諫正、封駁違失等職能的言諫機關。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罷察言司,改設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元璋在設立通政使司的時候對其命名和職權都作了規定:“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引見者毋留難”。明之通政使司其實司仿宋代門下省的通政司和進奏院,但其機構較宋時完備,品秩較宋時高。明代通政使司設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有經歷司,設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司的總的職責是:“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即出納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l)出納帝命。太祖曾將通政使司比作“虞之納言,唐之門下省”,“令本司職專出納”。凡皇帝諭旨、救令,先由內閣起草(票擬),然後遞交通政使司詳審,再呈報天子“批紅”,復奏允當,然後轉諸司施行。通政使司為天子之喉舌,票擬詔令如有不妥,有權駁還內閣重擬。

(2)通達下情。臣民的章奏,都由通政使司轉呈奏聞。爾後,將皇帝旨意批寫書狀上,遞送六部給事中,再轉令該部衙門受理。通政使司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留存備核。

(3)受理章奏。凡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均實封入遞,然後於公廳開拆啟視,書寫副本,然後奏聞。如果有不經通政使司關防手續,自封進者,則參駁。通政使司每呈進章奏,都有內容提要,並別書於後,謂之貼黃;將章奏實封並於外封書寫事目,謂之引黃。此制仿宋時貼黃之法,其好處是自撮節要,枯原本進覽,以便執要。

(4)參預要政。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通政使司均得參與。

在內(即監察兩京直隸衙門)職責。

①監察百官。監察御史的首要任務是監察百官,糾劾一切違紀違制的官員。同時,明代又規定御史糾劾百官,“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不許虛文泛言,搜求細事,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仇,中傷善類,汙衊正人”革除了自武則天以來,為唐、宋、元朝沿習的“風聞言事”慣例。

②考核百官。在地方上,除省級最高行政長官及最高司法監察長官歸都御史考察外,地方上的其它官員以及在京各衙門大約五品至七品之間的官員的考核均由監察御史負責。

③充任言官。首先可以參決軍國大事的“廷議”,“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一言無避。有大政,集厥廷預議焉”。其次可以參決高級官員選拔的“廷推”。明代銼選權主要在吏部,但為防止吏部權力過大,明代明確規定,任用三品以上高級官吏必須經過“廷推”,而監察御史也可以預決。

④分別監察在京各衙門的日常事務。這些日常事務包括兩京刷卷,巡視軍營,巡視光祿寺、倉房、內庫,巡視皇城、五城,監臨鄉試、會試及武舉,輪值登聞鼓,朝會糾儀,祭祀監禮等。

(2)在外(即奉救巡按地方)職責

監察御史出巡當差分為專差和按差(即巡按)兩類,這兩類御史的職責不盡相通,其專差御史的職責由:

①清軍。監察御史道各處清理軍隊人數,防止軍官謊報空缺。

②提督學校“凡提學御史進退人材,奉有專敕,撫按官毋得於預。其師生庫撰及修理學校等項,提學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轉申撫按施行,不得袱支,及挪移倉庫錢糧”。即提學御史有權直接任用和罷免有關人員而不受其它官吏的千預,而對師生的待遇及學校的維修等事項也有督促檢查的權利。

③巡鹽。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一人,總理鹽法,巡視禁約,巡捕禁革私鹽,催督盆課。

④巡茶馬。巡督隊西、西寧等處,收貯官茶,與少數民族交易馬匹。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私自進入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交易。

⑤巡漕。巡察漕運。

⑥巡關。巡視山海關、居庸關、紫荊關等,點校軍士,整飾器械,操練武藝,並受理守關人等一應詞訟,就便發落,並指實具奏替換罷軟疾弱不堪任事的官員。

⑦攢運。即督理南糧北調,監運糧米,同時管理山東濟寧以南的河道。

⑧印馬。對民間孽牧種馬,差御史同該管寺垂查點印烙,三年一差。

⑨監軍,師行則監督軍紀,記錄功過。

⑩屯田。清查兩京及邊境地區屯田有關事宜。

巡按御史,即代天子巡視。其職責是:“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幼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藕除豪蠢,以正風俗,振綱紀”。細分起來,其職貢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糾劾地方文武官員。凡巡按御史查訪出由違法失職情節的官員,五品以上指明實跡參劾,由皇帝裁決。六品一下情節嚴重的糾便拿問

②薦舉人材。巡按負有發現人材的使命。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監察御史《出巡事宜》明確規定要“體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奏”。

③斷理冤獄。先審錄罪囚,複核已審案件,然後受理其它訴訟。

④販濟災荒,興利革弊。

⑤檢查倉庫、稅糧、戶口、均平賦役。

⑥督促開墾荒地、修理農田水利及公共設施。

⑦檢查學校教育。

⑧存恤孤老,奏報表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以維護封建綱常倫理。

明朝監察制度

提刑按察司

明代地方行政機構為省、府(州)、縣三級制。每省設布政使司,主要負責民政、財政等行政事務;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掌管監察、刑政;都指揮使司,統帥軍政,合稱“三司”。提刑按察司又稱“行在都察院”、“外臺”,它既有顯赫的職權,又有相對的獨立性,是明、代地方監察機關。

按察司建於明建國前的公元1364年,有湖廣等處提刑按察使司,定為正三品衙門。後雖發生變動,但旋即恢復。副使,正四品;全事,正五品。太祖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並置各道按察分司;翌年,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設試檢事五百三一十一人,每人按察二縣。“兒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

按察使的職貴為:“‘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糾官邪,俄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各道按察司官來朝,朱元璋對他們說:“激濁揚清,繩愈糾小,此其職也”’。因此,其時地方仁糾舉官邪,刑名訴訟等皆為按察司官掌理,而在司法與監察兩職權中史更著重於監察。按察司行使監察權一靠副使分道巡察,二靠四十一道按察分司定點臨監。副使巡察,採取各專事置的原則,以提督學校為己任的,則稱“提學道”,以清軍為己任的,則謂“清軍道”,諸如兵備道、屯田道、招練道、撫民道、水利道、巡海道、馬聖傳道、監軍道等,均因事而設。

廠衛組織

廠衛組織是明朝一個特殊的監察機關,說它特殊那是因為由這麼幾點:

(1)它不屬於任何一個機構,自成一個獨立的機構,直接由皇帝指揮直接對皇帝負責

(2)廠衛組織內有自己獨立的審判機構,能獨自對犯人進行審問,任何機構都無權過問,最後的審判結果直接向皇帝報告。

(3)它的監察範圍極廣,幾乎一切事情都在它的監察範圍之內。

(4)廠衛組織機構不穩定經過幾次撤銷後又再此成立並不是一個常設機構。

廠衛組織之所以又這些特點完全是由它成立的初衷所決定的,他們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明朝的皇帝為了加強專制皇權為皇帝個人而服務的。它是明朝專制主義皇權發展到極端的一種表現,而且他的這些特殊性不僅對原有的司法監察體系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恐慌。

明朝的監察體制的設計還是比較合理的,監察官員的素質還是很高的,再加上明朝前期的皇帝也十分重視監察,因此監察制度再明朝前期保證朝廷安穩吏治清明還是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到了明朝的中後期監察制度日益衰敗,監察力度日益廢弛這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風氣的變化。明朝中後期農業於手工業水平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基礎上商品經濟空前繁榮而商品經濟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價值,傳統的“重義輕利”,“君子言義不言利”,“存天理滅人慾”等價值觀受到了嚴重的挑戰,被壓抑已久的人性得到了張揚。具體講當時的社會風氣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崇尚奢侈,二拜金主義盛行,三傳統的儒家教育思想受到了挑戰。社會風氣的變化直接影響了官場風氣的變化。首先皇帝變得貪得無厭用國家的錢財來滿足自己的一己私利,其次明朝內閣官員貪汙風盛行,第三中央和地方官員大肆貪賄。這些都影響到了監察制度作用的發揮。

(2)皇權的腐敗。皇帝直接控制監察機構這樣的領導體制雖然增強了監察官員的權威但是總的來講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因為在這種體制下皇權是不受監督的,皇權的強弱和皇帝的心情與決心對於監察效能的發揮具有決定性作用。監察官員雖然查到了某位官員的貪汙情況,但是對他的處分權卻在皇帝手中,監察官員無權過問。如果皇帝不想懲罰他們那麼監察官員也沒什麼辦法,而那些官員就會日益囂張。如在劉謹,嚴嵩這些宦官,權臣當政的時候有不少的監察官員盡責的向皇帝報告了他們的貪汙情況但是他們卻沒有任何事情,反而是那些監察官員們遭到了他們的報復,輕的丟官重的失去了生命····這對監察制度作用的發揮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3)監察體系過於嚴密走向了極端。極端嚴密的監察體系導致機構的重疊和臃腫,既衝擊了正常的行政體制也使監察效率低下。嚴密的監察體制在明朝出現有其立時必然性,它在明朝政治運行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均有其限度的,真理稍微前進一步就是繆誤。極端嚴密的監察體系導致監察機構重疊,監察體制遇事紛爭辦事效率低下而且監察體制的擴張嚴重衝擊了正常的行政管理體制。

(4)監察官員權重位卑影響監察職能的發揮。權重位卑不一定影響監察職能的發揮但是如果它與特定的時期頹喪腐敗的官場風氣結合在一起它對監察職能的發揮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可估量的。明嘉靖中葉以後社會風氣日益重利,封建士大夫的社會責任感與政治抱負日漸淪喪,爭權奪利貪汙腐敗充斥整個官場,而權重位卑的監察官員也就成為了官場腐敗的打潰瘍,他們利用自己的權利為自身品階的晉升撈取資本。明後期官場已成為爭權奪利的戰場,而在這場權利的爭奪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監察的言官來打擊政敵。而明朝監察官員大多品階只有七品,他們為了自身的晉升往往將手中的大權作為討價還價的資本,他們在明中後期的黨爭中扮演了十分重要而且不光彩的角色。他們的加入不僅使黨爭進一步擴大,而這種局面的形成也逐漸改變了明朝監察官的職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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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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