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地方銀行獲批交易商協會B類主承銷商資質

12家地方银行获批交易商协会B类主承销商资质

2月22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公告宣佈,中原銀行、九江銀行、江西銀行、重慶銀行、河北銀行、貴陽銀行、長安銀行、吉林銀行、晉商銀行以及江南農商行、東莞農商行、廣州農商行等12家地方性銀行獲批B類主承銷商資質,主承銷業務範圍為註冊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為進一步加強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隊伍建設,優化承銷隊伍結構,推動銀行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2018年11月1日,協會啟動了承銷類會員(地方性銀行類)參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業務市場評價工作。據瞭解,截至申請截止日2018年11月8日,共有33家地方性銀行類會員提交了參評材料。而承銷類會員(地方性銀行類)參與B類主承銷業務的市場評價工作試點最早啟動於2013年。

參與評價的對象為獲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資格滿一年的承銷類會員(地方性銀行類)。同時,承銷類會員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已有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且地方金融信用生態評估情況較為良好。值得一提的是,若近三年內因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或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相關主管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或因違法違規給市場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參加市場評價。

協會表示,為加強業務規範,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獲得上述B類主承銷業務資格後,應先與A類銀行主承銷商聯合開展主承銷業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管理規則盡職履責開展相關業務。聯合開展主承銷業務滿一年後,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可獨立開展主承銷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為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機構的業務優勢,優化配置市場資源,建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分層機制,主承銷商分為A類主承銷商和B類主承銷商。其中,A類主承銷商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B類主承銷商可在限定範圍內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其自獲得業務資格之日起一年內應與A類銀行主承銷商聯合開展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如在聯合主承銷期間發生未盡職履責或違法違規事項的,將適當延長聯合主承銷時間。

需要關注的是,地方性銀行獲得B類主承銷商資質並非“終生制”。公告中明確表示,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協會將暫停或取消其B類主承銷業務資格。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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