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世界6個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保險科技的監管對策

一文梳理世界6個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保險科技的監管對策

近些年,保險科技在全球範圍快速發展。根據韋萊韜悅發佈的數據[Willis Towers Watson. Quarterly InsurTech Briefing Q4 2017[R]. 2018.],2017年全球保險科技公司的融資金額達到了23億美元(145.4億人民幣),其中,中國保險科技行業發生43起融資,總額達16.08億人民幣(未包含上市企業)。[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 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 中國保險科技行業投融資報告(2017版)[R]. 2018.]除初創企業外,科技公司和保險機構之間也是相互滲透,以“BATJ”為代表的科技公司積極佈局保險業,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等保險機構的科研投入也已現成效,保險科技已然成為新的風口。那麼,對於保險科技,各國監管部門持有的監管態度如何?本文在分析保險科技定義和影響的基礎上,梳理了六個主要國家和地區對於保險科技的監管對策。

一、保險科技的定義

保險科技(InsurTech)從金融科技(FinTech)演化而來,是指運用創新技術使保險流程更加經濟、高效。當前,已經有不少初創企業、保險機構以及科技公司嘗試將區塊鏈、人工智能、物聯網(車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無人機、基因檢測、可穿戴設備等技術應用在保險行業,試圖改進銷售、核保、定價、定損、理賠、風控、產品創新等保險環節。

表1 創新科技在保險中的應用

一文梳理世界6個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保險科技的監管對策

二、保險科技的影響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於2015年6月發佈的《金融服務業的未來——破壞性創新如何重塑金融服務業的結構、供應和消費》(《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fi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provisioned and consumed》)指出,創新科技發展將最先衝擊銀行業,但是站在長遠角度來看,對保險業的潛在衝擊將是最大的。

總的來說,保險科技對保險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數據來源更加廣泛。無論是大數據,還是物聯網(車聯網)、無人機、基因檢測以及可穿戴設備,從根本上來講,這些技術對保險的影響主要是為其提供了更加廣泛的數據來源,從而使被保險人的異質性能夠得到充分反映。比如在壽險精算中,原先僅根據被保險人性別、是否吸菸、是否通過體檢等個體特徵來釐定差異化的死亡力,而現在可以將基因、飲食習慣、運動頻率等因素都考慮在內。第二,數據處理技術的進步。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的發展,相使得關從業人員不僅能夠處理海量數據,也能實時有效地分析複雜結構的數據。比如基於圖像識別檢測技術、人工智能技術,能夠快速分析車禍現場的照片,並以此給出準確的定損結果。

再進一步來說,在保險科技充分運用後,保險將無限接近諾貝爾經濟學獎肯尼斯·約瑟夫·阿羅(Kenneth J.Arrow)在《保險、風險和資源配置》(《Insurance,risk and resource allocation》)提出完美的風險轉移模式——每人根據風險偏好不同可以自由、自願、公平地進行風險交易、風險交換,達到個人福利最大化。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1)保險產品豐富化,對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每一種風險,均可能出現相應的保險產品。(2)保險費率由公平原則釐定。(3)風險轉移給社會中有相應風險偏好的人,每個人風險偏好不同,由他們自願承擔。[謝平, 鄒傳偉, 劉海二. 互聯網金融手冊[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4.]

三、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保險科技的監管對策

(一)中國

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中國金融業信息技術“十三五”發展規劃》(簡稱《規劃》)中,對保險科技給予了高度肯定。《規劃》明確指出“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的應用,使保險銷售模式、客戶服務模式、理賠給付模式發生了根本變化。地理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物聯網等新技術使得保險服務效率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探索應用APP 客戶端、遠程查勘定損系統等實現了移動展業、智能調度及非現場查勘定損。遙感和無人機技術在輔助查勘定損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果。基於數據共享技術建設的行業車險平臺已成為支持車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能夠實時為行業提供全面的信息共享服務。基因技術也將會推動健康險的進一步發展。”

在保監會召開的《2017年上半年保險業市場運行情況》發佈會上,保監會監管人士也指出“保險業創新業務持續活躍,保險科技應用日益廣泛。保險科技將逐漸被應用於各業務流程和服務環節,實現承保、核保、定損、理賠等功能的智能化。在人工智能方面,保險業逐漸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於各業務流程和服務環節,實現承保、核保、定損、理賠和客服等功能智能化,有利提升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在區塊鏈方面,保險業加快研究和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不斷突破傳統模式,成功將區塊鏈技術與農業產業相結合,有效探索精準扶貧新路子。[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194/info4082819.htm]

無論是從監管人士的發言還是政策文件,都可以看出國內對保險科技的支持態度,但是值得強調的是,科技企業或者其他公司要想經營保險業務,仍需獲得保險牌照。

(二)美國

在美國財政部聯邦保險辦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FIO)於2016年11月發佈的《Report on protection of insurance consumers and access to insurance》中,FIO呼籲國家保險監管機構強制執行有關保險公司使用大數據的聯邦和州法律要求。FIO還通過設立法規、開展網絡安全培訓等方式,迫使各州監管機構提高保險公司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意識。

美國保險專員協會[NAIC由各州保險監管局於1987年共同設立,作為州保險監管局的輔助監管機構](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成立了創新和技術工作組,以幫助保險監管機構瞭解保險科技的關鍵發展情況,並負責研究和考慮相關技術的監管方法。工作組還將監督大數據工作組、網絡安全工作組和快速進入市場工作組的工作。

大數據工作組:收集信息以幫助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清楚地瞭解被保險公司收集的數據以及保險公司和第三方如何使用數據進行營銷、評級、承保和索賠。這既考慮了消費者的潛在顧慮和利益評估,也確保保險公司和第三方以符合國家保險法規和規定的方式使用數據。工作組亦會探討監管機構的數據需求和必要工具,以提高保險監管的效率和成效。

網絡安全工作組:考慮有關網絡安全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涉及到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作用。此外,工作組還將繼續制定“保險數據安全示範法”。本示範法是針對保險公司、經紀人和其他國家監管實體的網絡安全標準。

快速進入市場工作組:負責NAIC保險產品備案和審核流程的現代化;負責電子費率和表格申報系統;支持州際保險產品管理委員會採取統一的措施和政策變化。

(三)英國

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作為監管機構,為金融科技的發展提供“直接支持計劃”和“監管沙盒”。在“直接支持計劃”中,15%的機構是保險科技企業。在“監管沙箱”第一期,只有1家保險科技企業進入“監管沙盒”,但到“監管沙盒”第二期,進入“監管沙盒”的保險科技企業已上升至6家。

英格蘭銀行彙集了各個領域的專家, 建立了“利益共同體(Community of Interest)”,來跟進金融科技的發展。這個共同體匯聚各個學科的專家,積累了大量金融科技領域的知識。截至目前,該共同體已經開展了以下三項工作:第一,評估目前的監管部門是否足以評估和應對由保險科技帶來的新型風險狀況;第二,編寫內部文件,將市場報道的發展情況與對被監管部門的監管實踐進行比較;第三,研究自動駕駛汽車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四)中國香港

中國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一直密切留意保險科技的發展和應用,並積極協助市場人士應對保險科技相關的監管問題。保監局推出了不少促進保險科技發展的措施,包括:

第一,保險科技沙盒。讓保險公司收集足夠多的數據,向保監局證明該保險科技的應用可大致符合守則、指引和其他相關監管規定。

第二,快速通道(Fast Track )。加快採用全數碼分銷渠道(即不使用代理、銀行或經紀等常規分銷渠道)的新保險公司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授權申請(即相對其他保險公司而言,授權申請流程更加快速和精簡),以促進保險科技在香港的發展。

第三,保監局成立保險科技促進小組。加強與在香港從事保險科技發展和應用的公司和人士的溝通,並推動香港成為亞洲區的保險科技樞紐。

第四,未來專責小組。旨在探索保險業的未來並提出建議,比如探悉影響保險業未來發展的社會經濟及人口結構的因素。

此外,保險科技無法越過牌照管理,經營具體保險業務需要獲得具體的牌照。

(五)其他國家或地區

新加坡允許保險科技創新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必獲得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的批准,直接推出創新產品,鼓勵大膽和快速的行業創新,併成立了金融科技與創新小組使得法規能夠適應現實的需要。MAS一直在積極制定促進數字化創新的政策,歡迎地方、區域和國際的保險科技企業。

德國在政策上對保險科技採取“技術中性”的原則,即視保險科技企業(含外包服務企業)的具體業務將其分為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和中介機構(分銷渠道)進行監管,不考慮該企業是否採用創新技術。如果在區分保險科技企業是保險公司還是中介機構時存在疑問,需在個案的基礎上經過分析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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