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發1元,到手少了1萬多!2019新個稅年終獎黑洞曝光!

易算盤導讀:

這幾天許多小夥伴諮詢年終獎的非常多,不知自己該選擇哪種計稅方法?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在這裡給大家統一進行回覆。

《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規定(以下簡稱個稅年終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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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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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發一元少拿一萬

通過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就可以看出如果多發一元就會上升一檔稅率,出現多發一元少拿一萬情況。

例如:144001元年終獎比144000元年終獎只多出1元,

144001-(144001 X 20%-1410)=116610.8

144000-(144000 X 10%-210)=129810

到手的年終獎分別為116610.8元和129810元,足足少了13199.2元。

二、年終獎的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

根據個稅年終獎政策可知,年終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兩種方式:作為單獨收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和併入綜合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

選擇作為單獨收入還是併入工資薪金,這就需要根據全年收入額以及附加扣除、其他減除費金額進行綜合判斷。下面我給大家一個判斷的規則。

把年終獎記作A,預計工資薪金年應納稅所得額記作B。年應納稅所得額為年收入減去60000、減去年附加扣除(三險一金)、減去年專項附加扣除、減去年其他扣除項目(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健康險、稅延養老),就是我們累計預扣預繳的計算方法。

當A-B小於零等於時,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將年終獎並次年收入時當年的綜合所得小於0,不用納稅。如果單獨計算,則需要全額納稅。

當A-B大於零時,年終獎可作為單獨計算稅額或部分作為單獨計稅和部分併入綜合所得得。需要按不同稅率測算。但具體企業時,建議企業單獨計稅方式,這樣好進行管理工作;混合測算不好管理,但可以做為2019年度—2021年度籌劃。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

第一步:年終獎(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在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的稅率。

第二步:年終獎(全年一次性獎金)乘以適用稅率減速算扣除數。

案例一:

某企業員工小明,2019年每月工資8000元,專項扣除(三險一金)850元,專項附加扣除合計3500元,其他扣除(商業健康險)200元,2019年3月公司發放2018年度年終獎16000元。

利用上述判斷方法:

A=16000 B=|(8000-5000-850-3500-200)X12|=18600

A-B=16000-18600=-2200

3月份小明的應納稅額所得額為

16000+8000X3-(5000+850+3500+200)X3=40000-28650=11350

3月份小明的應納稅額 11350X3%=340.5

這樣併入綜合所得,在2020年彙算時需要退稅。

案例二:

某企業員工小紅,2019年每月工資15000元,專項扣除(三險一金)2550元,專項附加扣除合計3500元,其他扣除(商業健康險)200元,2019年3月公司發放2018年度年終獎80000元。

A=80000 B=|(15000-5000-2250-3500-200)X12|=48600

B-B=80000-48600=31400

3月份小紅的應納稅額所得額為:

工資薪金:15000X3-(5000+2250+3500+200)X3=12150

年終獎:80000

3月份小紅的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12150X3%=364.5-121.5-121.5=121.5

年終獎:80000÷12=6666.67 適用於10%稅率。

80000X10%-210=7790

121.5+7790=7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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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終獎發放時應注意的問題

1、員工有選擇何種方式計算年終獎的權利,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需要向員工進行告知計算方式。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2、員工選擇了單獨作為收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需要告知員工該計稅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3、員工選擇了單獨作為收入,雖然發放的是2018年度的年終獎,但在稅務是將該項收入是作為個人2019年的收入,納稅人已在2019年已經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

4、企業在申報時,選擇了全年一次性獎金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將不能再次使用。

5、企業需要從現在起規劃企業的年終獎勵制度以及工資制度。有一些企業採取的僱主負擔稅款的方式,新個稅採取累計預扣預繳的方式,只有到彙算清繳時才知道個人要負擔多少個稅。因此, 僱主負擔稅款企業需要改變工資制度。

四、年終獎的何去何從?

個稅年終獎政策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稅年終獎政策是一個過渡政策,將於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企業2019年發放2018年的年終獎,依次推算的話,企業目前的年終獎制度只能使用到2020年度,因此企業需要提前改變獎金的發放制度。

如果企業在當年發放當年的年終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可以應用到2021年度。

無論怎樣,到2022年年終獎(全年一次性獎金)在稅務上將成為一個歷史。也許以後我們真得不會再有年終獎勵了耶!

但對於企業和會計而言,一定要精準預估員工的全年薪資總額。由於在新個稅法中,稅款計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作為主體,因此會計在測算時定要思慮周密,滴水不漏,將員工所有的收入都包含進來,包括可能會出現的升職加薪、項目獎勵等等非常規收入。畢竟,多發1元少拿萬元的“黑洞”能免是絕對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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