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鄉市委原書記陳衛民獲減刑8個多月:獄中勞動積極肯幹

江西萍乡市委原书记陈卫民获减刑8个多月:狱中劳动积极肯干

陳衛民 資料圖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陳衛民受賄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澎湃新聞對照發現,此次獲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的陳衛民即江西萍鄉市委原書記陳衛民。

據刑事裁定書介紹,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饒中刑二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衛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已繳納10萬元);繼續追繳尚未到案的非法所得。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也是陳衛民刑期消息首次獲得披露:11年。

據刑事裁定書介紹,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陳衛民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監獄組織的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在勞動中服從分工,積極肯幹,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2016年07月至2018年10月,獲得新表揚4次。另查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本次減刑繳納罰金人民幣40000元,已上繳國庫。原判認定,涉案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本次減刑提交退賠尚未到案50.8萬元贓款的相關證據材料。上述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交的罪犯悔罪書、罪犯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鑑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資料、原生效裁判文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經委託江西省溫圳監獄將該犯的改造表現和擬減刑情況公示,無異議。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陳衛民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但該犯具有法定從嚴情形,減刑幅度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陳衛民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當天,陳衛民原來的下屬,萍鄉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孫家群也獲得了八個月二十天的減刑。

孫家群是江西萍鄉官場“地震”中首個落馬的廳級幹部。此後,萍鄉市委原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萍鄉市政協原主席晏德文,萍鄉市委原常委、市委秘書長張學民,萍鄉市政協原主席賀維林以及萍鄉市委原書記陳衛民等萍鄉市高官先後被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孫家群受賄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孫家群能認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覺遵守監規,積極參加監獄組織的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先後獲得老計分月表揚7次、單項表揚3次、新計分月考核表揚1次的獎勵。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孫家群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2018年1月30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罪犯孫家群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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