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離婚協議未約定撫養費,子女起訴母親法院判每月付800元

萍鄉:離婚協議未約定撫養費,子女起訴母親法院判每月付800元

離婚未約定撫養費支付方式 子女起訴母親獲支持

萍鄉:離婚協議未約定撫養費,子女起訴母親法院判每月付800元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

原告的父親李某與被告王某於2018年1月10日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原告隨其父親李某生活,但協議中未對撫養費作出約定。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請:請求判決被告王某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原告滿18週歲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本案中,原告父母離婚時,已明確原告歸其父親撫養,但雙方未對撫養費作出明確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800元至原告年滿18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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