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起訴要求繼承人還債,債權主張已過訴訟時效被駁回

債權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要求繼承人還款被駁回

萍鄉:起訴要求繼承人還債,債權主張已過訴訟時效被駁回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經查明,2001年,被告張某與陳某(已過世)因資金週轉向林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2001年底還清。陳某於2014年9月去世。數年後,林某起訴要求陳某的繼承人與張某一起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貸關係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行之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本案被告張某及共同借款人陳某於2001年兩次向原告林某借款,約定了還清期限。如果二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時間應當從還清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計算。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提出被告陳某甲、陳某乙、趙某繼承了陳某的遺產,應對兩次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故不予認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萍鄉:起訴要求繼承人還債,債權主張已過訴訟時效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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