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擔保人代還銀行欠款,起訴欠款人請求追償獲判決支持

萍鄉:擔保人代還銀行欠款,起訴欠款人請求追償獲判決支持

保證人代還欠款 訴至法院請求追償獲支持

萍鄉:擔保人代還銀行欠款,起訴欠款人請求追償獲判決支持

近日,萍鄉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借款後,向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追償獲支持。

2017年4月,周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銀行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並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王某、李某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在《個人保證借款合同》上簽字,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後,周某無力償還,2018年5月,銀行向法院起訴周某及李某、王某。後經法院調解,確認周某尚欠銀行本金20萬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還清,李某及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由於到期後,周某依舊無力償還借款,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條。由李某替周某償還銀行借款,李某向銀行償還借款後,向王某及周某追償未果,訴至法院。

該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李某為周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因周某未能按約還款,在法院調解後仍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李某作為擔保人履行了還款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李某享有追償權,周某應當向原告償還其代為支付的本金。其次,王某作為保證人,在周某向銀行借款的《個人保證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義務。遂判決周某償還李某20萬元,王某對其中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萍鄉:擔保人代還銀行欠款,起訴欠款人請求追償獲判決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