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夫妻離婚協議房產歸一方,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還房

萍鄉:夫妻離婚協議房產歸一方,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還房

佔用他人房產拒騰退 法院判決返還原物

萍鄉:夫妻離婚協議房產歸一方,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還房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判決被告周某將佔用原告張某、李某的房屋返還給原告,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據悉,周某與張某原系夫婦,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周某與張某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張某將其在與周某婚前已購置的位於湘東某小區的經濟適用房歸周某所有。後周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房產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周某與張某訴爭的該房產是張某婚前與李某共同購買的房屋,房屋產權系張某與李某,張某與周某達成的協議侵犯了房屋共有人李某的合法權益,張某與周某對無處分權的房屋進行約定,事後又沒有取得房屋共有人李某的同意或追認,對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張某與周某不能通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處置,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但判決生效後,周某仍一直住在該房屋內,張某、李某與周某多次溝通未果後,遂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周某搬離將該房產,排除妨礙,返還原物給原告。

該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訴爭的房子,系兩原告共同申請購買的房屋,原告張某與被告周某在離婚時未經原告李某的同意,擅自進行處理侵犯了第三者的權利,屬無效,且該事實已經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被告周某在原告具備訴爭房屋合法所有權的情況下仍堅持佔用訴爭房屋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騰退訴爭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搬離該房屋,排除妨礙,返還原物給原告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的意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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