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司機幫忙卸貨受傷 構成義務幫工獲賠60%

司機幫忙卸貨受傷 構成義務幫工獲賠60%

萍鄉:司機幫忙卸貨受傷 構成義務幫工獲賠60%


司機將貨物送到目的後著急離開,主動幫忙卸貨時發生意外,腿被砸傷。這種情況下,損失由誰承擔?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鑑於司機和受益的被幫工人均有過錯,判決被告萍鄉某貿易公司擔責六成,賠償原告周某損失35193元。

2018年8月,萍鄉某貿易公司委託周某將一批不鏽鋼水槽、槽鋼等送至萍鄉某地,並支付其1700元運費。後因貨物未及時卸下週某便催促對方,自己也主動幫助該公司卸貨卻不慎因鋼管滾落致左腿砸傷,後被送至醫院治療六天,花費醫療費12800元。周某出院後,認為自己是義務幫助萍鄉某貿易公司卸貨造成受傷的,公司應該賠償自己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10萬餘元。而貿易公司認為雙方無任何交情,周某卸貨是為了節省時間送其他貨物,是因私利不顧自身安全而受傷,並非義務幫工,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因此產生分歧,周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自願、無償的向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突出特點為無償性。本案原、被告之間因運輸貨物而發生合同關係,雙方均確認原告僅負責運輸無需裝卸。現原告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後,在幫被告卸貨的過程中受傷,原、被告形成義務幫工關係,且被告在庭審時對原告確係在幫忙卸貨過程中受傷的事實並無爭議,而雙方在此之前有無交情並不影響義務幫工事實的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之規定,原、被告之間構成義務幫工關係,且原告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自行卸貨時對原告的幫工一方面未明確拒絕,另一方面在原告幫工時未提供安全卸貨環境並對卸貨過程中的安全防範未予充分提醒,故其對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有較大責任;原告因貨物未能及時卸下而催促被告,並主動參與到被告自行卸貨過程中,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原、被告按4:6的比例分擔責任為宜,原告周某損失經法院認定為58656元,被告須支付35193元,剩餘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遂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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