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萍鄉:丈夫向人借34萬元週轉,妻子被判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萍鄉:丈夫向人借34萬元週轉,妻子被判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妻子未在借條上簽字 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萍鄉:丈夫向人借34萬元週轉,妻子被判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近日,萍鄉市安源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妻子未在借條上簽字卻與丈夫被共同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判決被告張某償還肖某借款本金34萬元、利息1800元。

2017年2月,張某因資金緊張,提出向肖某借款進行週轉,先後向肖某借款34萬元,後張某未還款。肖某認為該債務是在張某、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夫妻共同清償,遂將張某、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是基於張某與李某是夫妻關係才起訴李某,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必須是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借款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且該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條,李某未簽字,故不能證明是夫妻共同借款。其次,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也未有證據證明李某認可屬於夫妻共同借款,故原告要求李某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萍鄉:丈夫向人借34萬元週轉,妻子被判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