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上班請假回家參加酒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上班請假回家吃酒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萍鄉:上班請假回家參加酒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楊某某等四人訴被告市人社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件。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2018年11月某日,劉某某從建設工程項目工地請假回家參加鄰居酒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交警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其無責任。後劉某某的家屬楊某某等人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劉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原告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分析,本案能夠認定劉某某是請假從工地回家參加鄰居酒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地點是請假提前下班至回家喝酒的“合理路線”途中。至於劉某某請假提前下班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該行為不影響其實質下班的性質,即使是提前下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的是勞動紀律的約束、處罰,而不是影響當事人申請認定工傷的資格,否則這種輕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險資格的嚴重後果不夠合理,也有違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關於劉某某提前下班的目的。從現有證據查實情況,劉某某是回家參加鄰居的酒席。“家”是一個寬泛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一個“點”,包括劉某某居住地附近的合理範圍,都應屬於“家”的範圍。劉某某回家參加鄰居的酒席,並不改變其回家的目的。故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劉某某為工傷的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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