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角度解讀《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

按照經濟學的角度,商譽可以理解為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獲得高於正常報酬率所形成的價值,按照會計學角度,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購買方對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公司角度解讀《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消息, 2016年A股上市公司總數3034家,擁有商譽的公司1769家,佔比為58.31%;2017年A股上市公司總數3467家,擁有商譽的公司1904家,佔比為54.92%;2017年479家上市公司計提了商譽減值,金額361.08億元,較2016年計提的商譽減值金額(101.57億元)增加了將近260億元,商譽減值佔淨利潤的比值每年也在增加。新企業新產品新業務層出不窮,證監會檢查中發現存在突出問題,因此起草併發布《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

該文件從商譽減值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商譽減值事項的審計和與商譽減值事項相關的評估三大方面提出常見問題和關注提示,涉及內容較多,後兩方面主要與審計和評估執行工作相關,本篇小編主要從公司角度就商譽減值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常見問題及解決方式進行解讀。

公司角度解讀《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

一、商譽減值應定時或及時

一些公司未至少在每年年末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或簡單以併購重組相關方有業績補償承諾,且尚在補償期間,而不進行商譽減值測試。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公司應當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當商譽所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出現特定減值跡象時,公司應及時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業績補償事項可能會影響商譽的初始計量,公司應合理區分並分別處理商譽減值事項和併購重組相關方的業績補償事項,不得以業績補償承諾為由,不進行商譽減值測試。

二、將商譽合理分攤至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

實務中一些公司在對商譽價值進行分攤時,未能辨識與商譽有關的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未充分考慮資產組產生現金流量的獨立性,未將少數股東的商譽調整計入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

公司在認定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時,應充分考慮管理層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或監控方式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處置的決策方式,認定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應能夠獨立產生現金流量。公司在將商譽分攤至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時,應充分關注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先將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商譽賬面價值調整為全部商譽賬面價值,再合理分攤至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

公司角度解讀《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

三、合理確定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

在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時,應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若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應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這個過程中資產組或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是比較重要的。

公司角度解讀《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

可收回金額是比較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淨額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孰大。採用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估計可收回金額時,公司應恰當選用交易案例或估值技術確定商譽所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合理分析並確定相關處置費用,從而確定可收回金額。採用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可收回金額時公司應正確運用現金流量折現模型,充分考慮減值跡象等不利事項對未來現金淨流量、折現率、預測期等關鍵參數的影響,合理確定可收回金額。實務中不少企業會利用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成果,此時應注意和資產評估師的溝通,在資產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評估對象、評估範圍和價值類型與企業達成一致,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自身情況,科學預測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

四、相關信息披露要完善

公司在財務報告中不能僅簡單披露商譽的金額,披露與商譽減值相關的且便於理解和使用財務報告的所有重要、關鍵信息。當商譽減值損失構成重大影響時,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及內部授權,履行商譽減值計提的內部審批流程,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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