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文化和旅遊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法規|文化和旅遊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出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稱非遺)區域性整體保護,《辦法》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建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 ,以“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為目標,將非遺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

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遊部批覆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佈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向文化和旅遊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佈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辦法明確,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批准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法規|文化和旅遊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THE END

來源|新華網

排版|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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