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保險中房屋承租人是否對所租賃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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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下房屋承租人是否對所租賃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對因下列事由產生的經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

(1)物權;(2)債權;(3)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均具保險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險利益範圍內投保,超出部分無效。因此,如果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對房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那麼承租人對租賃房屋具有保險利益。但承租人對於房屋的保險利益應伴隨著租房合同的屆滿或承租人實際退房而自動消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僅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主張保險賠償責任。例如,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在房屋使用中有不當行為,因為過錯直接或者間接的引起火災,應承當相應的責任。那麼對於房東責任引發的火災,承租人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也就不能就房東的財產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責任。

家庭財產保險中房屋承租人是否對所租賃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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