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诏安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11月30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张某流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发、张某权为骨干分子,被告人张某署、张某义、张某秋、叶某校、张某喝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时,先后多次组织村民聚集、阻扰施工,并以此为要挟,向施工方强行索取高额不合理赔偿款。同时,被告人张某流在担任诏安县官陂镇光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存在贪污扶贫款项,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吞村集体财产等犯罪行为。

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流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发、张某署、张某义、张某秋、叶某校、张某权、张某喝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金。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我县全面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效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壮大了专项斗争的声势,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进一步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诏安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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