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7月2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被告人王某明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非法拘禁、抢劫案。该案是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开庭审理的首宗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审判长由我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国恩担任,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莫娟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明、徐某纠集吴某雄、付某梅、曹某辉(均另案处理)等人参加了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2016年以来,先后窜到江西省宜春市、广东省清远市,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等名义多次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屋进行抢劫、非法拘禁,形成以王某明、徐某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为共同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王某明、徐某等8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设立“A、B、C、D、E”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王某明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江西省宜春市、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租赁多个出租屋作为集团的窝点,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屋内,随即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人员通过语言恐吓、殴打、威逼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的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通过“上领导、打雷”等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密码后,再利用转账、取现、网上购物、网上借贷、套现等方式劫取被害人的钱财。

为了最大限度劫取钱财,该犯罪集团成员还通过暴力胁迫被害人“装病”、“假扮受伤”等方式,威逼其向亲属朋友索借钱财,达到再次劫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最后将非法获取的钱财逐级上交,再由集团首脑王某明、徐某下发集团成员的工资、提成及日常开支所需费用等。在抢劫被害人期间,该犯罪集团成员还通过反锁房门、上传销课洗脑、监听电话、限制外出等手段,将其限制在该窝点内,逼迫被害人交钱购买虚构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以此发展下线,最终达到集团成员从中牟利的目的,直至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或者自行脱困。

由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将持续两天,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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