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橋經驗」依法規範不起訴工作 化解社會矛盾


「楓橋經驗」依法規範不起訴工作 化解社會矛盾



聽完檢察官的公開訓誡教育,魏某提筆在《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簽字,突然含淚哽咽說:“你們沒有把我推到法庭上成為一個犯人,感謝檢察官!感謝檢察院!我不會再心存僥倖做違法的事了!”

這是不久前發生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案件公開宣告室的一幕。

魏某與親友相聚飲酒後,想著時間已近凌晨,離家僅有800多米,就懷著僥倖心理駕車回家。途中,魏某被交警查獲,酒精檢測結果為89.8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醉駕是要被判刑的,被判緩刑也是罪犯,孩子今後的前程都要受影響。”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後,聽著一些熟人的話,魏某在悔恨交加的同時,心灰意冷,整個人變得沉默寡言。

案件進入汝州市檢察院公訴環節,主辦檢察官認為魏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情節輕微,系初犯,且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良好,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依法不起訴,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同時由其居住地綜治機關組織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幫教。檢察長劉新義提請檢委會研究,同意了主辦檢察官的意見。

像這樣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平頂山市下轄的基層檢察院已常態化運行。

12月9日,分管公訴工作的平頂山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何欣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坦言,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歷史性變化,平頂山市轄區重大刑事案件逐年下降,而輕微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兩者的比例約為2:8,對輕微刑事案直接作相對不起訴決定,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以化解社會矛盾著稱的“楓橋經驗”也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新要求。

“我們辦好每一個案件、做好每一起矛盾化解工作,決不能認為按部就班、走完流程就結束了,重要的是看問題是不是真正解決了。”何欣說,2017年以來,平頂山市檢察院通過制定《關於積極依法適用相對不起訴案件的實施意見(試行)》,要求基層檢察院強化訴前分流作用,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積極依法適用相對不起訴,化解社會矛盾,增強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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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思想障礙被消除

儘管法律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相對不起訴權,但曾經在一段時間,不起訴權行使不多。

“不少公訴檢察官對法律賦予的相對不起訴權不會用、不想用、不敢用,怕擔責、怕麻煩。”平頂山市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公訴局局長張鵬飛說,在規範適用不起訴機制之前,全市檢察機關連續5年的不起訴率只有2.6%,法院判決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有罪判決率高達78.5%,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單處附加刑和拘役佔到生效判決總數的53.97%。

張鵬飛說,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貼上“罪犯”的標籤後,其內心不僅會備受煎熬,其親朋好友甚至會產生無奈和對抗心理,案件雖然審結了,但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並未消除。

平頂山市檢察院在徵求基層檢察院的意見時,有些公訴一線的檢察官直言不諱地說:“相對不起訴權被譽為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是社會各界和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檢查的重點,適用起來程序很麻煩。主辦檢察官提出不起訴意見後,還得向科室領導、主管副檢察長逐級彙報,檢察長同意後,再提交檢委會討論通過。然後,還得向被不起訴人公開宣佈、向上級備案,準備隨時接受各種檢查、監督,負擔加重,週期延長,這種‘出力不討好’的事,還不如起訴到法院省事。”

在何欣看來,刑罰不僅具有打擊犯罪的功能,還有教育、挽救的功能。在當前社會矛盾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對輕微刑事案件依法、規範直接作相對不起訴,並輔以完備的幫教措施,避免其再犯罪,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會更好。

平頂山市檢察院檢察長侯民義態度明確,“檢察工作正處於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要勇於擔責擔難擔險,規範適用相對不起訴工作就是聚焦主責主業。司法辦案總有風險,責任重大,要在充分研判的基礎上,敢於擔當、敢於拍板,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特別是基層檢察院檢察長,要做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表率”。

思想上的障礙消除了,規範適用相對不起訴工作在平頂山市檢察機關得以迅速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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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人員無一重新犯罪

同村鄰居,因口角發生撕打,一方傷情鑑定為輕傷,另一方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結果兩家結下冤仇。

想起這些活生生的案例,寶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京偉感慨地說:“如果通過我們的工作,讓他們和好如初,矛盾不就徹底化解了嗎?”

前不久,又有一起類似的案件發生。鬧店鎮周營村的趙某與周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周某用拳頭將趙某打成輕傷。案發後,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並對其行為表示後悔,其家人在家境困難的情況下,籌借2萬餘元賠償趙某,取得了趙某一家的諒解。

寶豐縣檢察院委託縣司法局對周某進行社區調查,認定周某平時表現一貫良好,並無其它惡行,依法對周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周某順利迴歸社會後,雙方鄰里關係和睦。

吳京偉說,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明確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就是常說的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的條件首先是犯罪行為,其次是犯罪情節、社會惡性較輕,最重要的是可以不需要判處刑罰。

寶豐縣檢察院經調查,被不起訴的68人,無一人重新犯罪。

吳京偉說:“在日常生活中,某某被判刑了,周圍的人很容易給他們貼上‘這個人是罪犯’的標籤,然後告訴親友要遠離他。如果檢察機關對受理的案件加以區分,對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讓社會對這類人員貼標籤,更有利於教育、挽救這類人員,進而更好地預防和減少犯罪。”

汝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劉新義也有這樣的體會。

近兩年,汝州市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故意傷害等常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89人,無當事人不服決定、無被不起訴人重新犯罪情況發生。

“通過刑事和解、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方式,修復被破壞的鄰里關係、社會關係,及時有效地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體現刑事司法的人文關懷。”劉新義說。

截至目前,平頂山市檢察機關共適用相對不起訴473人,所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被不起訴人和被害人均未提出申訴複議,公安機關亦未提請複議複核,沒有發生被不起訴人重新犯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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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壓力

如今,規範適用相對不起訴機制在平頂山市檢察機關初步形成,各基層檢察院在操作層面上也進行了積極探索。

湛河區人民檢察院制定了《不起訴案件非刑罰處罰機制實施辦法》,寶豐縣檢察院與縣司法局聯合下發《關於相對不起訴人社區矯正的實施意見》,葉縣人民檢察院出臺《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機制實施辦法》,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出臺《相對不起訴案件量化風險評估辦法》,汝州市檢察院出臺《關於加強對被不起訴人幫教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對認罪認罰案件直接作相對不起訴,完全可以達到速裁、認罪認罰從寬等簡化審理程序的效果,而且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葉縣檢察院檢察長趙弘軍說。

新華區檢察院則發揮律師的作用,探索律師參與相對不起訴工作機制。律師提出不起訴建議或意見後,主辦檢察官認真聽取併科學評估,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為提高辦案效率,直接報請檢察長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不再由檢委會進行討論。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相對不起訴工作也得到了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認可。

寶豐縣法院刑庭員額法官楊曉娜說:“檢察院根據刑事案件具體情況對刑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相對不起訴,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也使我們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於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不僅提高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而且節約了司法成本,減少了訴累。”

葉縣法院副院長嶽中華認為,當前,暴力犯罪呈下降趨勢,輕微刑事案件則逐年增多。檢察機關如果不分繁簡,將所有案件訴至法院,統一按照固定的程序審理,導致案多人少矛盾加劇,庭審不堪其繁,且經過法院審判的被告人往往被貼上“罪犯”的標籤,不利於體現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汝州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魏俊峰則認為,對輕傷害、交通肇事等輕微刑事案件應以化解矛盾為主,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駕駛、非法拘禁等輕微刑事案件應突出教育挽救,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起到了對社會矛盾的過濾作用,體現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

何欣說,下一步,將深化對相對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聽證制度的探索,引入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第三方的監督,提高參與程度,增強釋法說理,並針對雙方各自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處理,為依法、大膽、規範適用相對不起訴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同時,將相對不起訴與非羈押訴訟、社區矯正有效銜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認為,檢察機關通過相對不起訴工作,充分發揮庭前把關、分流作用,對不需要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及時終結,保證案件質量,提高訴訟效率,助推真正實現庭審實質化,正是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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