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條件降低,新增失信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一起看看有哪些。

“黑名單”條件降低,新增失信範圍

1、名稱增加“失信”二字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更能體現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特點,也更便於各部門銜接。

2、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就進“黑名單”

《辦法》修改了逃避繳納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標準由原來“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繳納欠稅10萬元以上,即可列入“黑名單”,稅務部門會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聯合懲戒。

3、走逃(失聯)這一套行不通啦

稅務部門在實踐中發現,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逃避檢查,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辦法》出臺後,這一套就行不通了!

《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範圍,也就是企業“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以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維護稅收和經濟秩序。

其中“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同時,走逃(失聯)企業也被納入信用救濟範圍。

4、不必擔心身份被違法企業冒用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

為維護被冒用信息註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明確“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信息。”

5、信息變化將及時變更

為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實、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新增第十條信息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6、公佈時限延長至3年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佈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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