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過了試用期,還能以試用期間不符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嗎?

「案例」過了試用期,還能以試用期間不符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嗎?

案情簡介:吳某某在TDX時裝(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DX公司)擔任物流經理一職。雙方於2009年1月19日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書》,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至2009年4月18日。2009年4月22日,TDX公司向吳某某發出辭退通知,該辭退通知載明:“由於在試用期內,公司認為您無法按照公司要求履行物流經理一職的職責,比如經上級經理多次催促而不能提交合理的物流報告,不能按照公司要求處理物流相關事宜。基於以上諸原因,我們認為您在試用期間的表現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所以……決定終止與您的勞動關係。”吳某某收到該辭退通知後表示不同意。2009年5月11日,吳某某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TDX公司撤銷2009年4月22日的辭退通知,與吳某某恢復勞動關係。

仲裁庭審:該合同約定試用期截止日期為2009年4月18日,而TDX公司稱是筆誤,應該從2009年2月1日起算至2009年4月30日作為試用期,並將截止日期修改為2009年4月30日,而吳某某本人持有的合同中並未做過相應修改。

「案例」過了試用期,還能以試用期間不符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嗎?

仲裁裁決:TDX公司與吳某某於2009年1月19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TDX公司提供的該份合同記載的試用期截止日期為2009年4月30日,但日期處有修改痕跡,而吳某某持有的勞動合同記載的試用期截止日期為2009年4月18日,日期處未做過修改。且對吳某某持有的勞動合同中為何未就試用期限作出相應的修改,TDX公司未能給予合理的解釋。且該合同文本系由TDX公司提供,現雙方對試用期截止日期產生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故TDX公司主張試用期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不予採信。鑑於TDX公司2009年4月22日發出辭退通知時已超過了試用期,且本案TDX公司以吳某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與其勞動關係,但TDX公司的舉證均不能證明其辭退通知中列舉的辭退理由。因此,TDX公司現以“試用期間的表現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作為辭退理由,缺乏依據,仲裁委不予採納。

裁決決如下:TDX時裝(上海)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撤銷對吳某某的辭退通知書,並與吳某某恢復自2009年4月22日起的勞動關係。

律師建議:本案案情並不複雜,爭議焦點主要圍繞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約定和解除勞動關係的事由,關鍵點還在於試用期的約定。本案從常理來看,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而具體的試用期限又約定不相對應, 用人單位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且該合同文本系由用人單位提供,現雙方對試用期截止日期產生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對於用人單位的HR來說,在工作中關於日期和工資等數字一定要十分注意,不能有差錯,否則不是單位遭受損失,就是勞動者吃虧,而且會導致不必要勞動爭議糾紛。對於勞動者來說,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一定要重視自己試用期和工資等權益的多少,不能以為單位給簽訂的格式勞動合同不會有誤。恰恰相反,人工的總會有筆誤。誠信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所以如果發現的筆誤無論是否有利於自己都應該提示單位HR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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