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裡:撤回投資、轉租、利息等14大問題解答

春雷會計導讀:

下面是一些近期大家比較關心的熱點問題,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吧~

看這裡:撤回投資、轉租、利息等14大問題解答

1. 投資企業撤回投資,取得的資產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投資,取得的資產需要根據上述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向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業向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承租商鋪後將其轉租,是否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轉租收入不徵收房產稅的通知》(瓊地稅函〔2006〕299號)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承租者承租房產後再轉租的,由於轉租者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對轉租者取得的房產轉租收入不徵收房產稅。

4.企業創辦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一條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因此,企業創辦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符合上述規定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5.建安合同的副本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建安合同副本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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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規模納稅人第三季度銷售額不超9萬,但是有代開專票,是否可以享受季度不超9萬免徵的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偶爾轉讓不動產的收入,是否計入一般納稅人銷售額500萬的標準?如果是屬於旅遊服務或者勞務派遣服務等可以差額徵稅情形的,其標準是按照差額前的銷售額確認還是差額後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8、9月份開具的發票稅率/徵收率開具錯誤,十月份才發現開具有誤,應該如何申報?

答:按照正確的稅率/徵收率在申報表上進行填寫後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

9.納稅人銷售鵝苗是否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一條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因此,納稅人銷售鵝苗免徵增值稅。

10. 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因此,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11.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2. 非金融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1988〕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因此,非金融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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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的,契稅計稅價格包括青苗補償費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包括青苗補償費。

14. 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要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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