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這些“坑”要小心!—企業商標事務常見失誤分析

一、申請註冊中的失誤

①申請商標前不注重查詢,遭到駁回。

為避免申請註冊的商標因與他人在先註冊或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衝突而被駁回,進行商標查詢是申請註冊商標的必經程序。有的企業在辦理商標申請註冊時,對自己選擇或設計的商標過於自信,認為不可能有在先商標存在,往往不注重申請前查詢或查詢不細緻,導致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或申請的商標衝突而被駁回,浪費申請費。

②商標取名隨意,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法律要求,遭到駁回。

商標的取名和設計不僅要好聽好看,還要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尤其是不能違反禁用條款。一些企業在為商標取名時,對法律規定不重視,隨意性較大,選擇商標時只考慮好看,結果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被商標局駁回。此外,有的企業偏愛缺乏顯著性的描述性、暗示性商標,即使被核准註冊,也很難受到保護,從長遠看不利於品牌打造。

③指定使用的商品選擇不合理,商標受保護範圍過窄。

商標申請是按商標註冊用商品或服務國際分類(即通常所說的尼斯分類)辦理的,每一商品或服務分類(目前一共有45類)中包括諸多群組,每個群組下又包括若干具體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只有按照一定規律,合理選擇恰當的商品或服務,才能使商標涉及商品或服務最大限度獲得保護。不少企業在申請註冊商標時,往往只選擇企業實際正在生產的商品,不考慮應予以保護的商品。還有的企業在進行防禦商標註冊時,只在某一商品分類中選擇一兩種既不常見又缺乏廣義含義的商品,導致商標使用範圍極為有限,易使他人鑽漏洞在同類商品上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

④以不同的主體名義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遭到駁回。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的主體不能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的企業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幾塊牌子,在法律上這些不同單位雖然是一套班子,但是主體不同。當企業以不同的主體名義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會被商標局駁回,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影響企業發展。


二、使用商標中的失誤

①擅自改變註冊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律法規的要求,實際使用的商標必須與核准註冊的商標一致,但有的企業並未意識到這一點,存在隨意改變商標的情形。這是因為不少企業在申請註冊商標時,選擇的商標字體或式樣往往沒有考慮實際使用的需要,當決定使用商標時,又發現原來註冊時的字體和式樣不符合實際需要,如包裝裝潢等,於是不可避免地為了美觀而加以改動。其實,改動後使用商標也不是不可以,但問題是有的企業偏偏畫蛇添足地標註?,結果構成《商標法》禁止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②跨類別使用註冊商標

有的企業在剛涉足與原行業類似或相關聯的行業時,由於缺乏對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分類知識的瞭解,想當然地將原行業使用的註冊商標照搬過來,使用在其他類別或雖為同類別但並未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甚至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權。

③隨意添加要素或組合使用

有些企業為了增強商標的美感或讓商標名稱更加順口,將兩件圖形商標或文字商標,或一件圖形商標與一件文字商標,組合為一件商標使用,同時在組合商標中的一件商標上標註註冊標記?。企業的本意是表明構成整體商標的某一件商標是註冊商標,卻造成整個組合商標是註冊商標的客觀表現,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

以上企業的失誤存在巨大隱患,一旦被舉報或被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企業將陷入被動。


三、其他事務中的失誤

①商標買賣(轉讓)中,有的企業沒有考慮交易客體的特殊性,造成失誤。最常見的失誤是忽視交易的商標是否已經被賣方(轉讓方)許可使用,是否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是否已臨近續展期等。如果在受讓商標時,沒有弄清該商標的許可使用情況,極有可能發生雖取得商標所有權卻無法使用或不能單獨使用等情形,導致糾紛發生。如果商標處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狀態或已臨近續展期,則受讓的商標權利處於極不穩定的狀態,企業甚至可能得到一件失效商標。

②有的企業雖申請註冊了大量商標,但多數商標未實際使用,這些不使用的商標或是作為商標資源儲備,或是作為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註冊。由於我國《商標法》並未就聯合商標與防禦商標作出明確規定,卻規定註冊商標如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如果企業在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後束之高閣,不採用相應方式體現商標已實際使用,這些商標仍然是不安全的,極易被他人提出撤銷申請,存在較大風險。這些應引起重視。

百科|這些“坑”要小心!—企業商標事務常見失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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