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不是免責的擋箭牌,高州一男子因這事賠償12萬元!

日常生活中,人們犯錯常常會用“不知者不罪”為自己辯護,殊不知這句話在法律上並非“萬金油”,更不能作為推卸責任和免責的理由。日前,高州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依法駁回被告“不知情”的辯護理由,有力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不知情”不是免責的擋箭牌,高州一男子因這事賠償12萬元!

(網絡圖片 )

案情回放

被告陳某東長期在外打工,便將自己的粵XXXX號摩托車交由自己的兄弟陳某勝代為保管,該摩托車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也沒有保險。2017年8月16日,被告陳某勝兒子陳某武,在沒有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偷偷駕摩托車載李某從大井鎮往東岸鎮方向行駛,途經大井鎮大井橋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該車碰撞在路邊正常行走的行人李某榮。事故中陳某武、李某榮、李某均受傷,其中李某榮傷重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事後,被告陳某東以自己不知情為由,拒絕向受害人家屬賠償。被告陳某勝在賠償部分費用後也以造成事故的是被告陳某武為由,拒絕賠償剩下的款項。

法院判決

該案經高州法院審理後,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一、限被告陳某東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過賠償12萬元給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二、限被告陳某勝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過賠償221234.48元給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三、限被告陳某武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過賠償464157.78元給原告李甲、李乙、李丙。四、駁回原告李甲、李乙、李丙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被告陳某東長期在外打工,對家裡發生的情況確實不知情,但是他並非不能預見自己的摩托車會被家人使用,因為他把摩托車的鑰匙也留在了家中。如果被告陳某東能為自己的摩托車投保,那麼能有效避免獨自承擔高額賠償款的困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陳某東作為事故摩托車的投保義務人,卻沒有為該機動車購買交強險,因此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此外,作為管理人,如果疏於管理,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陳某勝認為自己的兒子陳某武作為成年人又是事故摩托車駕駛者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被告陳某勝作為事故摩托車的管理人,未盡管理職責,致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被告陳某武駕駛該車發生事故,存在過錯,故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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