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那些小常識

當你和單位發生勞動糾紛,該怎麼著手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同時生活中很多員工反映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我們應該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然後確定仲裁的地點以及是否過了仲裁的時間等等這些基本的仲裁常識。具體的情況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介紹。

申請勞動仲裁的那些小常識

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一般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所以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設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

生活中有些人在仲裁時效兩三年後才後知後覺錯失了仲裁的機會,所以不要錯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去維權。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時間。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仲裁書下達後,單位耍賴不按照仲裁書來執行怎麼辦?其實作為勞動者可以拿著仲裁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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