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誰應承擔責任?

驥未老志千里


這個屬於侵權,三年級的小朋友應該是9-10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到責任,應當承擔責任。

這件事看學校老師是不是沒有盡到看管責任,如果學校老師沒有盡到責任,學校就要賠償,對於孩子的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這些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對於自己家店面關門,遭到的損失屬於可期待利益,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小金H


這件事情,關於責任的問題

1學校方面

如果說體育課期間,要看老師組織教學是否明顯錯誤,這個錯誤是否導致孩子受傷,老師是否提醒過教育過孩子注意不要推人等危險動作。比如看到紀律混亂沒有制止,要看學校的體育設施器材有無明顯安全隱患。

如果校方確實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對方孩子

對方孩子推人直接導致孩子受傷,應當有家長承擔責任,至於承擔多少需要協商,需要事故責任鑑定

3自己孩子

自己孩子是受害者,但是全程事件發生的細節需要考慮,如果自己孩子因為違反紀律跟那個孩子打鬧造成自己受傷,自己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所以必須調查清楚才能準確判斷,可以查監控

最好還是建議三方協商處理對孩子好。



學業有專攻


因為三年級孩子,家長的監護權在校期間暫時轉移給學校了,所以學校有責任,如果學校盡到了監護責任,並且能夠證明的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由對方家長承擔責任。如果自己家孩子確實也有過錯,則要承擔與自己過錯相當的部分責任。所以最好需要三方協商。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齊鳳說法律


我認為對方家長和學校都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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