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

實際施工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應認定為僱傭關係,但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既不存在僱傭關係,也不存在勞動關係。理由是:建築施工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只是分包、轉包關係,勞動者是由實際施工人僱用的,其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並無建立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的合意。

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並沒有絲毫的建立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更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就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加給另一方。自願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願、與誰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願、合同的內容取決於雙方的自願。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往往不知道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轉包人或分包人是誰,承包人、轉包人或分包人同樣也不清楚該勞動者是誰,是否實際為其工程提供了勞務。在這種完全缺乏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合法勞動關係,不符合實事求是原則。

此處提到的實際施工人指的是自然人,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人”

--上述觀點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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