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質押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質押擔保實現債權?

質押是轉移擔保物的一種物的擔保方式,具體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質押既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也可以在權利上設立,根據質押權標的物的不同,質押又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質押與抵押一樣,都屬於物的擔保形式,因此與抵押一樣,質押也是以質押物的價值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質押物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質押物(權利)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並以質押物的價款清償到期債權。質押物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還質押人,不能足額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如何運用質押擔保實現債權?

與抵押不同,質押需要向債權人交付質押物,因此質押在權利設立要件、權利標的上存在差異:首先,在質押設立時的條件不同。動產質押的設立以佔有質物為條件,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等以向質杈人交付權利憑證為條件,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以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為條件,依法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進行出質登記為條件。其次,權利標的物不同。質押與抵押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需要向債權人交付擔保物,因為不動產及特殊動產的固有屬性,該類財產作為抵押擔保物時,無須轉移佔有。而傳統的質押是一種動產質權,動產是質押權的主要標的,後期質押的擔保功效逐漸在權利憑證、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上發揮著作用,權利也漸漸發展成為質押權的新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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