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如何擔保債權實現?

保證人如何擔保債權實現?

保證即人的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譽為擔保來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手段。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只有在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權人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所謂“強制執行無效果”,是指當出現債的不履行情況時,債權人必須首先通過起訴或仲裁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並經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仍不能充分受償後,方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在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拒絕承擔責任的這種權利,叫做“先訴抗辯權”,也叫“檢索抗辯權"。

保證人如何擔保債權實現?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承擔責任不存在履行先後的限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直接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此時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只要出現債的不履行情況,即在保證範圍內與債務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雖然都為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程度存在明顯的差異。一般而言,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務不能履行後債權人能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對債權實現的擔保更為及時。

保證人如何擔保債權實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