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去世,借款還能追回嗎?

2008年1月18日、23日被告陳某先後兩次分別向原告劉某的丈夫簡某借款10萬元,同年4月18日被告第三次向簡某借款10萬元,該三次借款被告均分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中均約定利息為月息5分,但對借款期限均未作約定。2008年5月30日被告第四次向簡某出具了借條一份,借條中記載的借款金額為17萬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2009年1月9日被告第五次向簡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中記載的借款金額為13萬元,此次借款書面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2009年7月29日被告第六次向簡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中記載的借款金額為6萬元,並註明十月底歸還。綜上,被告共計向原告借款66萬元。之後,被告向原告歸還了借款10萬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56萬元未還,原告催問未果,遂於2013年10月9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56萬元及利息。

出借人去世,借款還能追回嗎?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限期償還本息

原告作為簡某的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該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歸還原告劉某、簡某莉借款本金56萬元及利息。

出借人去世,借款還能追回嗎?

說法:繼承人是否有權向借款人主張還款

債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是被繼承人財產的重要組織部分,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張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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