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創始股東協議書範本

多人創始股東協議書範本

多人創始股東協議書

股東A:,身份證號碼:,地址:

股東B:,身份證號碼:,地址:

股東C:,身份證號碼:,地址:

股東D:,身份證號碼:,地址:

股東E:,身份證號碼:,地址:

股東F:,身份證號碼:,地址:

經以上各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期限及性質

1、公司名稱: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人名幣 元整

5、經營範圍:

6、經營期限: 年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延長經營期限;

7、性質: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各方股東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各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認繳情況為: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

持股比例

股東A

%

股東B

%

股東C

%

股東D

%

股東E

%

股東F

%

合計

100%

全體股東約定於年月日前全部交足實繳出資。

三、公司以股東A的名義進行註冊。

其他股東方將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權委託股東A代理,但其他各方仍保留對該等股權的處置權和收益權,其他股東權利則全部由股東A行使。

股東A應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形式或以其他方同意的方式向其他方通報其行使股東權利的有關情況。

四、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他報酬事項;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五、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開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 規定行使職權。

六、股東會會議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七、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十、公司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A擔任。

十一、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決議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方形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全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向股東會提名經理人員,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公司設立經理,由股東A擔任。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5、聘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總監;

6、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十三、公司設立監事一職由股東C、股東D、股東E共同擔任。

十四、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的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五、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發生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需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十六、由股東A,指定財務負責人。

十七、利潤分配:

1、利潤分配比例: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分配;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毎(年/季度)進行次分紅;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股東會同意可以另行約定比例;

十八、股權轉讓或增資的約定

1、股權轉讓:股東不得對外轉讓股權,只能對內按股權比例收購,如公司需其他人才加入同意按股權比例稀釋;

2、增資:若公司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

十九、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解除:(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各方股東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各方股東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各方股東須在公司償清全部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認繳出資比例分擔。

二十、違約責任

1、各方股東均需嚴格執行負責的工作及擔任的職務、遵守本協議約定,如果有違約需要賠償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其他各方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對股東是否能嚴格執行負責的工作及擔任的職務、遵守本協議約定進行判斷,經其他各方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可以確認股東為能嚴格執行負責的工作及擔任的職務、遵守本協議約定。

2、一方股東違約未按照協議約定出資或履行職責,經其他各方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可以限制該股東的分紅和權利,最多可限制從公司取得利潤後五年內不得參與分紅。

3、一方股東違反本協議或者有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其他各方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可以強制收購該違約或者損害公司利益股東的股份;按照原始股股份標準進行收購,由同意收購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收購,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4、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按照認繳註冊資本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二十一、其他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各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其他協議或部門備案的文件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各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六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股東A(簽章) 股東B(簽章)

股東C(簽章) 股東D(簽章)

股東E(簽章) 股東F(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運營主編:張老師 (wx:162474086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