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願意買社保,公司也同意補貼,有何不妥?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公司也同意補貼,有何不妥?

不少人認為社保只是一種福利,可繳納也可不繳納,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必須繳納。然而生活中,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的情形很多,有的是員工不肯繳,公司給予補貼。有的公司是讓職工提交《不參加社會保險申請》,想要規避責任。在此,職工發生工傷,是否免除公司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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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意買社保,公司也同意補貼,有何不妥?

舉例:

小陳是一名剛出來工作半年的HR,有天,一位員工找到她說:“小陳啊,你看我每個月的工資才幾千塊錢,扣完了社保、交完房租水電就沒剩多少錢了。我可以不交社保嗎?如果你擔心以後公司追究責任,我可以寫一份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給你,你看怎麼樣?”面對這種情況,小陳應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員工購買社保的這個問題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放棄這個權利法律不會干涉,但是對於公司來說這是法定義務,就必須履行。

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或用人單位採取由勞動者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如勞動者申訴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裁決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申報手續,雙方均應補繳社會保險費,從公平原則出發,勞動者應將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會保險費用返還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對此有舉證責任。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公司也同意補貼,有何不妥?

再舉例:

小黃於2017年3月入職了佛山某公司,這家公司以試用三個月為由在考核合格後為其參保,請問小黃與這家公司發生的三個月勞動關係應否參保?公司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該如何補救?

遇到這種老闆,你就這樣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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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這家公司的做法不恰當,試用期內發生的勞動關係應該參保。

根據《社保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現在瞭解清楚了吧,以後就不用被老闆忽悠啦~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公司也同意補貼,有何不妥?

如果由於公司沒給員工繳社保,出現工傷,還是要由公司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及《社會保險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產生的損失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能免除或減少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工傷事故的,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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