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的認定以及如何挽回被騙財物

為了全面打擊套路貸。今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已出臺了多項政策文件,嚴打“套路貸”。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在法律規定的利率範疇內盈利,高利貸是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套路貸目的不在於“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著急用錢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心理,通過一步步設套,最終非法佔有受害人的財產,本質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不僅涉及到

虛假訴訟罪、還可能涉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

“套路貸”的認定以及如何挽回被騙財物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嚴打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隱蔽性太強”如果走民事訴訟,借款人很難打贏官司。這些“套路貸”公司在民事權責上更有優勢,借款合同是他們擬定的,裡面存在很多欺詐手法,表面證據對借款人非常不利。所以,民事上法院很難保護這些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2018年5月4日,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央行四部委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套路貸”的認定以及如何挽回被騙財物


近日,廣州市互金協會等組織下發了《關於嚴禁“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通知》再次劃定36%利率紅線,同時對簽訂虛假"陰陽合同"、資金走賬等故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行為進行了警示。並提出以下七項具體要求:1、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機構應立即停止非法放貸行為。2、具備合法放貸資質的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定價,實際綜合年化利率不得超過36%;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費用。3、不得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虛假合同”, 合同原件必須給到借款人。4、不得通過製造銀行走賬流水,造成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借款金額的假象;不得將不合理的高息、罰息等通過製造銀行流水及簽訂“連環合同”方式變造為新的貸款本金。5、不得以不回短信、不接電話、財務沒空等各種理由和方式有意造成借款人逾期,不得通過顯失公平的高額“違約金”或“罰息”等進行獲利,甚至作為主要獲利手段。6、不得通過車輛的抵/質押、房屋網籤等手段,非法變賣、處置借款人車輛、房屋等,侵佔借款人財物。7、不得采取辱罵恐嚇、毀壞名譽、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暴力或軟暴力催收。

貸款一定要從銀行或者其他正規網貸渠道,不能隨便籤下高於借款的的借條,對合同中不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提出反對意見,注意收集證據,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證件,面對套路貸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
“套路貸”的認定以及如何挽回被騙財物

“套路貸”的犯罪手法和主要特點:一是通過虛假宣傳貸款條件,承諾只需用車輛手續登記無需抵押,低利息且先息後本,放款迅速誘使受害人上門辦理貸款;二是簽訂合同前即放款一半至受害人賬戶,讓對方放鬆警惕;三是不斷催促受害者簽訂合同,整個過程中巧設風險擔保金、管理費、違約金、資料保管費、GPS安裝費、放款手續費等名目收取“費用”;四是簽訂借款合同時還款期一般定在週末或節假日,一旦逾期造成受害者違約收取高昂手續費;五是所謂“家訪”資質審核也是為了掌握貸款人位置,以便後期控制受害人車輛、以車要挾要錢。六是一旦受害方不願支付高額費用,詐騙團伙即以手中與受害者簽訂的相關合同手續將車輛變賣,從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

“套路貸”騙去的財物如何挽回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9條規定: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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