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規檢查違規率上升:風控如何不「失控」?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內容中再次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予以高度重視。事實上,圍繞私募基金的風險管理話題一直餘音未消,在今年上半年證監會開展的私募基金合規運營專項檢查中,仍有139家違法違規,佔到當期抽檢家數的30%,而這一數據已連續近三年呈遞增趨勢。

由於目前私募基金機構數量眾多,各家在應對監管規則的態度上千差萬別;加之目前法規處罰力度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很多企業為了追求超額收益,衍生出一些畸形交易模式,造成業內時常颳起淡漠風險控制的歪風。業內人士表示,機構特別是新生代私募基金只有真正進入投資與風控並重的良性發展軌道,未來才有望實現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

抽查違規佔比呈遞增趨勢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證監會組織各地證監局開展全國範圍內的私募基金合規運營專項檢查。數據顯示,2016年對選定的305家管理機構專項檢查中,有75家存在違法違規,佔比24%;2017年選定的328家中違法違規的有95家,佔比29%;2018年上半年選定的453家中違法違規的有139家,佔比30%。從數據來看,抽查違規佔比呈現遞增趨勢,行業自律待完善。

此外,在歷年抽檢過程中還發現,管理機構中不規範的情形似乎更甚,有據可考的年份中,2016年共有199家機構不規範,佔當年抽檢家數的65%;2017年共有190家,佔比58%;2018年上半年共有200家,佔比44%。雖然這只是抽樣統計的分析結果,但業內人士坦言,如果把其餘有問題但尚未查出的案例加上,比例將不止於此。可見,除了已定性的不合規之外,大部分管理機構目前亟需實行精益化管理和內部風控流程的改進。

事實上,近年來證監會對管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並完善了很多監管措施,部分不規範的機構也受到紀律處分。但值得關注的是,到目前為止,違規私募真正走到高額罰款階段的依舊很少,這似乎也滋生了業內試錯的僥倖心理。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乃進表示,基金法已明確過,“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法定職責,也就是說自律規則的實施甚至進行紀律處分是有法律授權的,這個工作完全可以展開;國務院私募條例徵求意見稿也體現出把處罰力度提高至“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到5倍罰款”的趨勢,監管部門對銀行、信託、保險公司的監管當中,億元以上罰單很多,如果私募機構也參照這樣的力度來監管,機構試錯就有可能被“罰出場”。

劉乃進表示,從目前的風險現狀來看,不論是來自於機構管理缺失所導致的民事責任,還是涉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企業面臨刑事責任風險,誘因或在於利益追逐下的風控意識缺失,“個別所謂的暴利型‘造富神話’可能並不是充分經歷市場競爭後留下來的經驗之舉,而是部分投機人的畸形交易模式的產物,蘊藏著巨大的違法違規風險。”

不過,從立法層面來看,監管要求已在逐步完善之中。2017年的金融工作會議特別強調要強化金融機構的風險內控機制;緊接著資管新規在第八條中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而且第二款裡面特別強調如果沒有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有損失、有因果關係就要賠償。如此一來,針對投資機構的管理責任再上“緊箍咒”,業內人士表示,未來資管行業將有望從重投資輕內控轉變為投資及風控並重的局面,朝前看,可以說春天的列車即將進站,但對於部分“投機者”而言,時下將面臨被下車的風險。

新生代自律意識需強化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步入監管嚴週期之後,各地私募機構的備案申請在收緊,但產業資本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熱情並未消減,特別是在全國多地金融資本引進政策的扶持下,還湧現了大量彙集民間資本的基金小鎮,聚集了眾多私募投資機構為當地的實體經濟發展引入更多“資金活水”。

不過,新生力量的快速成長並不一定就能長得“強壯”,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這部分新生力量的服務及良性發展將很大程度左右金融服務實體的能力,從防控風險的角度,新生代的管理和風控能力也會影響整個金融風險的防控水平。

正如前述律師所總結,管理人在實務中需要對接募、投、管、退四個階段,而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又會轉化為一些事件,誘發損失。因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對新成立的基金管理人而言,特別需要加強機構的治理、風控、合規等細節,而在企業進行風險管理時,需要對整個風控流程體系進行動態修訂、查漏補缺。

事實上,為提高機構的風險抵禦能力,國內諸多機構早已開始發力,而隨著監管的推進和行業週期性的改變,市場也對風控指標提出了全面、及時的高要求,體現在時效性方面,需要時刻對舊有評價體系進行完善和優化。

10月24日,PE實務、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研究發展中心就聯合部分行業協會和基金小鎮發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風險控制評價指標體系”。據瞭解,該內控評價指標體系含三級指標及要點、依據和主要風險類型。具體來看,每項第三級指標標註主要風險類型,分為A、B、C、D四類,其中:A類為存在或可能存在刑事責任風險;B類為存在或可能存在行政責任風險;C類為存在或可能存在自律責任風險;D類為存在或可能存在民事責任風險。

對於該評價指標的發佈,主筆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波表示,旨在應對當下的風險環境,機構管理者應該主動提高自律能力,把基金管理人、風控建設放到一個特別高的位置來看,把管理人治理結構、公司內控制度、基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業務管理、信息披露、檔案管理等相關要點納入“一攬子”風險指標評估體系。在此基礎上,對指標體系所側重的要點、風險類型進行定性判斷,進而給予管理人風險控制最直觀及科學的處置建議和參考數據。

不過仍需重視的是,隨著資管行業的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數量目前已經接近1.5萬家,出於各家對監管認知的不同,反映在對企業實行精益化管理特別是風控優化的慾望千差萬別。對此,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乃進坦言,只有機構真正進入投資與風控並重的良性發展軌道,未來才有望實現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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