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範圍?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事故受害人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非物質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1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的規定,同時結合審判實踐中的生效判例。我們將“人身傷亡”的賠償範圍歸納如下:

1、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2、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護理費;5、交通費;6、住宿費;7、誤工費;8、殘疾賠償金;9、殘疾輔助器具費;10、康復費;11、被扶養人生活費;12、喪葬費;13、死亡賠償金;14、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第5項的“交通費”和第6項的“住宿費”包括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住宿費用和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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