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事故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非物质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生效判例。我们将“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归纳如下: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2、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误工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康复费;11、被扶养人生活费;12、丧葬费;13、死亡赔偿金;14、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5项的“交通费”和第6项的“住宿费”包括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和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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