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流轉,土地確權到期還有十年,簽合同可以簽30年嗎?

平常但不平凡


2018年土地流轉,土地確權到期還有十年,簽訂合同可以籤30年嗎?



其實題主應該是揣著明白裝糊塗,當然是不可能確權30年的,因為土地確權到期也就是還有十年的時間,而土地的承包合同也就是還有十年的時間,所以沒有權利超越承包期外再簽訂合同進行土地流轉。

儘管2017年10月份國家承諾二輪土地到期,再無條件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但至少還沒有法律文件或者是承包土地使用權的證書,應該是到了第二輪土地到期以後拿到第三為土地延包的土地使用證,可以再續簽承包合同。目前的土地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農民的種地積極性,維持和保護農民對土地的投入的連續性的收益,穩定全國的農業生產,保護人民的飯碗裡有糧食。

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第二輪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是土地確權使用證已經規定只有十年的有效期,也就是第二輪土地延包到期的時間,對於以後30年的土地延播期還沒有承包合同,所以不可能再續交20年的土地流轉的時間。即便是簽訂了30年的土地流轉的期限,也只有前十年的法律效率,對於後20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法律講的是證據,沒有證據無故的做許諾,即便是目前有政策,但是也不一定保證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後20年內是自己的土地,而且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文書證明後20年的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土地。所以在第二輪土地延包到期還有十年的時間,是可以進行簽訂土地流轉的時間,但對於後20年簽訂土地流轉的時間是不允許的,也是法律所不承認的。


宗元


據瞭解 :

土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所有閒置建設用地再利用,盤活閒置建設用用地應該是件好事。比如以前鄉村企業、學校等閒置的集體建設用地,通過一定審批程序流轉給單位或個人再使用;

土地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村或組)的成員承包耕種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屬農用地(田),承包期限婦孺皆知;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建設需要,徵購使用村(組)集體土地;

其中,土地流轉和土地徵用要依法向村(組)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資金由村(組)管理、分配和使用;

集體土地流轉、承包和徵用必須公開,並經有權機關審核批准(或備案)。尤其集體土地徵用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馬虎不得;

土地流轉要經村或組同意,流轉集體閒置建設用地的年限可比照國有建設用地的出讓年限,如用途設定為工業和商業的土地流轉年限分別不得高於50年和40年,但具體情具體對待,流轉年限長短要看當時審批文件和依據,要繼續延長流轉年限須再重新審批,如果不按規定不經第三方(政府及部門)機構審批恐怕會有隱患,甚至造成損失(一己之見,不足為憑,有錯請見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