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公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10月12日,在山西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的“發揮聯合懲戒作用,促進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上,省高院公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通過案例形象說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必然受到法律嚴懲。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孫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西藏信託有限公司與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約定本案由合同簽訂地的山西法院管轄。西藏信託有限公司於2015年12月9日向山西省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階段,西藏信託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晉民初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盤錦西水灣二期商品房項目的部分房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晉民初字第61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西藏信託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388.49萬元。後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能如期償還欠款,2016年7月,西藏信託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晉執21號執行通知書、(2016)晉執21號執行裁定書要求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該執行通知書後向申請執行人西藏信託有限公司支付30388.49萬元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義務,並於2016年8月3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該法律文書。

被告人孫某某系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後,一直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後執行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法院要求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後,仍多次轉款到孫某某和單某某個人賬戶共計人民幣686.97萬元,且被告人孫某某將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西水灣二期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進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項1000餘萬元,一部分進入公司賬戶,一部分直接轉到孫某某和公司出納單某某卡上。發現此情況後,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告誡,被執行人仍不悔改亦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造成申請執行人不能及時實現勝訴權益,嚴重影響執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遂將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公安廳指定太原市萬柏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同時執行法院繼續對被執行人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網上追逃,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3月8日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卻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公司的對公賬戶多次轉款到個人賬戶,且將法院已查封的房屋進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項1000餘萬元,直接轉到個人卡上,給申請執行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渠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梁某某與渠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祁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祁民初字第83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渠某某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梁某某清障車一輛。後雙方提起上訴。2015年9月7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晉中中法民終字第806號民事終審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梁某某拒不主動履行。2016年1月21日,祁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立案執行。2016年3月28日,祁縣人民法院依法向渠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渠某某沒有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反而將清障車隱藏、轉移,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後祁縣人民法院將渠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7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案發後,渠某某將清障車返還梁某某。經檢察機關起訴,祁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渠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將被執行標的物隱藏、轉移,致使生效判決不能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渠某某案發後已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根據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經社區矯正機構評估,適於社區矯正,依法可以宣告緩刑。遂以渠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渠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需要履行的是返還原物義務,此種義務在被執行人實際控制執行標的的情況下,不存在“沒有能力執行”的原因和困難。而本案中的被執行人渠某某卻以修車費未付清為由,客觀上實施了將清障車隱藏、轉移的行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該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一方面對其他返還原物類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為返還原物類案件的執行打開了局面;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豐收。

案例三

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孝義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孝民初字第781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程某某給付王某某借款20萬元整。判決生效後,程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王某某於2013年9月24日向孝義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孝義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孝法執字第395-1號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並送達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程某某於2014年先後給付王某某少部分款項後再未給付。

孝義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程某某名下有位於孝義市府前街永鑫商業樓商鋪,其將該商鋪抵押於呂梁孝義匯通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路支行用於貸款430萬元。程某某於2014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四次將其商鋪中的部分房屋出租,獲得租金170000元,但被執行人程某某未將其獲取收益的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也未將該款項用於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遂執行法院於2017年1月16日將被執行人程某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2月7日孝義市公安局刑警隊傳喚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對其訊問後予以刑事拘留。經公安偵查:被執行人程某某名下有位於孝義市府前街永鑫商業樓商鋪;程某某於2014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9月四次將其商鋪中的部分門市出租,並獲得租金170000元。程某某名下還有一輛福田牌小型汽車。2017年2月22日,孝義市人民檢察院對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19日孝義市人民檢察院以孝檢刑一刑訴(2018)49號起訴書指控程某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向孝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孝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程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程某某當庭表示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庭審前已全部付清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亦對程某某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2018年3月14日孝義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晉1181刑初33號刑事判決書,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其名下有位於孝義市府前街永鑫商業樓商鋪及租金,一輛福田牌小型汽車。。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案例四

楊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某與武某某提供勞務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某某賠償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還應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請人劉某某作為武某某的繼承人向祁縣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祁縣人民法院向楊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多次對楊某某進行了傳喚,被執行人楊某某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5月26日,楊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被祁縣人民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祁縣法院遂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祁縣公安局偵查查明,2016年年底,楊某某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與山西某公司結算了其以工頭帶工形式承攬安裝鋼結構的工程款共計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該公司借款20000元,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2017年5月,楊某某在接受祁縣人民法院調查和祁縣公安局訊問時均稱自己在外打工,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收入,謊稱無力履行生效判決。

2017年6月1日,楊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6月13日被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祁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刑訴【2017】18號起訴書指控楊某某犯拒不履行判決罪,於2017年8月16日向祁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祁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楊某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本案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楊某某的家屬才向執行機關繳納了案款10000元。根據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晉0727刑初77號刑事判決書,以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楊某某其以工頭帶工形式,帶領數名工人從某公司承攬鋼結構安裝工程,並通過使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共計結算工程款37萬餘元,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直至案件庭審前一直未主動履行義務,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隱瞞收入、隱藏財產、拒不接受法院調查詢問行為,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執行,情節嚴重。該案的依法判決,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保障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對日後案件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對於其他執行案件中心存僥倖、故意隱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也實現了法律震懾作用。

案例五

李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卻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邊某等四人將李某訴至靈丘縣法院,審理靈丘縣人民法院作出(2010)靈民初字第45號、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0)同民終字第492號判決書判決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24379.5元,支付邊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41633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李某未按時履行賠償義務,靈丘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被執行人李某工資賬戶凍結,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工資賬戶,並將凍結的賬戶銷戶,將工資從其他賬戶領取。2012年9月27日被靈丘縣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後靈丘縣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縣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的一筆拆遷款,而李某卻將該款於2015年6月26日領走,並將該筆拆遷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靈丘縣法院將李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車站派出所抓獲,同月28日被靈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靈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9月30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靈丘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向靈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6日,被執行人李某與申請執行人當庭達成和解協議,由李某的家人代為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並取得申請人的諒解。2016年12月16日,靈丘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晉0224刑初40號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決其支付36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李某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多次懷僥倖心理轉移財產以逃避法院執行,最終自食其果,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告誡那些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不要心懷僥倖對抗執行。否則終將會為自己的失信行為和抗拒執行行為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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