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什麼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稱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什麼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據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調解書、執行中出具的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本身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載明執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事項的,應認定為具有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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