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隻要不服第一審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就可以提起上訴?

回答是否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的對象只能是以下兩種:第一,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第二,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尚未生效的三種民事裁定,即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指除最高人民法院外的各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相當於中級的專門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不可以提起上訴的對象包括:第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第三,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包括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的判決;第四,人民法院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所作出的判決;第五,人民法院對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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