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陽縣法院:“先予執行”裁定“提前”賠償解困難家庭燃眉之急

先審判,後執行,這是司法案件的正常程序。然而,賓陽縣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近日在審理江某訴韋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卻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這是怎麼回事呢?

2017年7月15日,韋某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且超載的貨車在國道324線由梧州往南寧方向行駛的時候,與江某的無牌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江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江某重度顱腦損傷遺留單肢癱,經鑑定構成多等級傷殘和完全護理依賴。2019年2月,江某向賓陽縣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事故損失160多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江某以傷情嚴重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為由,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要求保險公司先予賠償120000元。

經瞭解,江某的丈夫亦系殘疾人,其丈夫平時亦由江某照顧,事故給該家庭雪上加霜。賓陽縣法院審查認為,原告以其因該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家庭困難為由申請先予執行,要求被告先予賠償部分損失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肇事車輛承保有交強險,原告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保險公司具備履行能力,據此,法院即時作出被告保險公司先予賠償原告110000元的裁定並及時送達給保險公司,並向保險公司說明江某的家庭困難的實際情況,保險公司無異議,並主動履行。日前法院已將該款清償給原告江某,使其康復治療的費用得到了保障,解決了其燃眉之急,下步將盡快對該案作出判決。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裁定先予執行的操作,賓陽縣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急當事人之所急,及時依法作出裁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及時得到救助,以實際行動踐行“司法為民”,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文章出處:賓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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