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書遲遲未見履行
林某華與王某欽、陳某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福清法院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357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某欽、陳某春夫妻共同償還林某華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45萬及相關借款利息。
判決生效後,王某欽、陳某春夫妻久久未履行判決書上的義務,林某華只得於2016年1月向福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6年1月13日,福清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通知被執行人王某欽、陳某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並責令他們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後3日內,如實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王某欽、陳某春未在限定時間內報告財產,也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欠錢不還還高消費
2016年4月8日,福清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查封被執行人陳某春名下車牌號碼為閩A68***汽車一輛,並於2016年6月12日發出通知,責令陳某春在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交出閩A68***車輛。
2016年6月17日,陳某春收到《執行裁定書》《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但並未交出查封車輛。
不僅如此
陳某春名下的銀行卡於2016年5月2日在福州市北二環路“某夜總會”刷卡消費人民幣10180元;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9日通過ATM取款、轉賬、網上支付及POS機消費累計逾人民幣260000元;2016年2月23日至12月7日轉賬給王某欽共計人民幣91700元。
福清法院出手 拒不執行被判刑
在案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陳某春名下有高級轎車、且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還進行高消費。2016年12月29日,福清檢察院以陳某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福清法院提起公訴。
福清法院審理認為
陳某春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執行,絕對不行
拒絕報告和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高消費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情形之一,被執行人陳某春拒絕報告財產情況,進行高消費,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拒執犯罪,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陳某春被判處拒執罪,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限制高消費令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會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被執行人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被執行人因生活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拒不履行義務且依然開豪車、高消費
為躲避執行還轉移財產
終因此觸犯刑律,身陷囹圄
各位被執行人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後果
可沒有想象中那麼簡單
別等福清法院出手
屆時將徹底打碎你們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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