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打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第一槍」!4起典型案例曝光

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決勝之年,為保持對拒執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北鎮市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審理了4起拒執犯罪案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對5名被告人做出相應刑事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罪

錦州打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第一槍”!4起典型案例曝光

被告人趙春生,男,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北鎮市柳家鄉東青堆子村297號。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春生與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北鎮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遼0782民初103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趙春生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人劉某某於2016年10月25日向北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判決。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趙春生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亦未依法申報財產,2017年9月20日被採取拘留措施。之後,被告人趙春生採收玉米,未向法院申報,亦未履行判決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一)項之規定,被告人趙春生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錦州打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第一槍”!4起典型案例曝光

被告人姚野,男,漢族,無業,住遼寧省普蘭店市孛蘭街南二段654號。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姚野與北鎮市某車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錦州市中級人法院作出(2017)遼07民終536號民事判決書。2016年5月4日,北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0782執402號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告人姚野履行判決義務。2016年5月9日,北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0782執402號執行裁定書,扣押姚野所有的車牌號為遼GN0960主車、遼GC910掛車各一輛。經北鎮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多次催促,姚野拒不交付被北鎮市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車輛,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姚野在偵查期間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三)項之規定,被告人姚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錦州打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第一槍”!4起典型案例曝光

被告人閻忠華,男,滿族,農民,住遼寧省北鎮市正安鎮望牛村129號。

被告人谷麗霞,女,滿族,農民,住遼寧省北鎮市正安鎮望牛村129號。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劉某某向北鎮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人閻忠華、谷麗霞在其家後院飼養的蛋雞2200只。同日,北鎮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上述蛋雞2200只。同年7月7日,閻忠華夥同谷麗霞私自變賣其被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蛋雞,所得2.92萬元錢款,用於償還被告人谷麗霞名下的小額貸款。被告人閻忠華、谷麗霞私自變賣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並用變賣款還貸,情節嚴重。鑑於被告人閻忠華、谷麗霞已將2.92萬元提交到北鎮市人民法院,故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閻忠華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谷麗霞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錦州打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第一槍”!4起典型案例曝光

被告人孫海鷹,女,滿族,住遼寧省北鎮市中安鎮於臺村。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汪某某與被告孫海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汪某某申請財產保全,北鎮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遼0782民初10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告人孫海鷹的育肥豬120頭。後被告人孫海鷹於2017年4月末、5月初分兩次私自將法院查封的生豬變賣,並將所賣5萬餘元價款擅自處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海鷹擅自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孫海鷹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孫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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