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失信人員 市法院審結三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為進一步推進解決“執行難”工作目標,加大對拒執行為懲戒力度。10月30日,市法院對三起拒不執行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拒不申報財產反私自轉讓名下房產

2012年6月,寧德中院判決施某友及其妻子償還林某1464萬元。施某友及其妻子在判決生效之後通過現金轉賬及拍賣房產的方式歸還了林某818萬元,但仍欠林某646萬元及相應利息未還。在此種情況下,施某友夫婦依然沒有向法院申報財產,並於2013年4月,將施某友妻子名下的房產以總價11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同年5月,又將持有的某公司股權以180萬元的價格轉給他人。同時查明,施某友分別在2019年1 月至2月間,在出租屋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

經法院審理認為,施某友明知自己身為被執行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轉移名下房產或公司持有的股權等夫妻共同財產給他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不懼司法拘留教訓 收取租金卻分文未還欠款

2014年8月,自訴人朱某曾向市法院起訴,因遊某仁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遂要求遊某仁履行義務。法院曾先後兩次作出調解,遊某仁卻未按調解書規定償還朱某本金和利息。執行立案後,法院遂依法司法拘留遊某仁15日,並查封其名下一土地的使用權。2017年5月,遊某仁以其妻子的名義將該地塊所建廠房出租,收取租金30餘萬元,卻未用於償還朱某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遊某仁身為負有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執行案件立案後及其他申請人撤回對其執行案件後,無視其曾因拒不執行裁定而被處以司法拘留懲戒,仍將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擅自出租給他人,收取的租金未用於履行其被執行義務,屬轉移財產行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無法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構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遊世仁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

拒不履行騰房義務 網拍競拍人最終“流拍”

2016年7月,法院受理福鼎市某公司與張某龍、吳某雲、張某梅、陳某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張某龍、吳某雲共同償還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張某龍、吳某雲未按期足額履行還款義務,該小額貸款公司有權就張某梅、陳某妹共有的房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該判決書生效後,張某龍等人未履行義務,並多次拒不遷出該房產。2018年10月,競買人陳某通過網絡司法平臺司法拍賣競拍購得上述房產,因張某龍拒不履行騰房義務,致使陳某放棄購買該房產。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德龍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結合其自首及已遷出房產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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