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幫公司採購時中獎4888元,律師告訴你這錢到底該歸誰?

今年8月初,武漢一服裝廠員工小張在幫公司採購時,意外獲得了支付寶4888元的餘額寶紅包大獎,本來以為是天降喜事,沒想到小張的老闆知道後咬定獎金屬於公司,還要求從小張的工資中扣掉紅包金額。但是,小張覺得很委屈:“錢是自己中的,為什麼要交給公司?”

員工幫公司採購時中獎4888元,律師告訴你這錢到底該歸誰?

(下圖為部分網友在新聞報道後的留言評論)

員工幫公司採購時中獎4888元,律師告訴你這錢到底該歸誰?

有的網友認為小張付款花的是公司的錢,中的紅包理應還給公司;也有的網友覺得支付寶賬號是小張自己的,付款中了獎,是他自己運氣好,所以錢屬於他;甚至有些網友還從法律的角度就獎金的歸屬權展開了爭論。那麼,這筆“意外之財”究竟應該歸屬於哪一方呢?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紅包獎金歸小張個人所有!法律依據充分,就是歸小張的。詳細分析如下:

一、中獎與採購是兩個獨立法律關係

中獎的支付寶賬號是小張個人的,並非公司的,中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支付寶公司與小張。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賣貨公司與小張所在公司,而小張是自己公司在採購這一行為上的代理人。兩個合同相互獨立,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聯繫,也沒有因果關係。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部分網友根據此項法律規則,認為中獎也是採購行為的法律後果,獎金應當歸被代理人(即公司)所有,這個判斷是不正確的。

因為這個中獎行為並不是發生在代理人(小張)與相對人(賣貨公司)之間的,而是發在小張與支付寶之間,出現了第四方,這已經不符合民法中“代理”的有關規定了。因此中獎並不是採購行為的法律後果,而是一個獨立合同、獨立行為。

二、錢在法律上是特殊物

還有部分網友質疑,“小張是用公司的錢買東西中的獎,所以獎金應該歸公司”。這也是不符合法律邏輯的。從法律上講,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其特殊性表現在:它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換。因此,貨幣的佔有與所有是同一的,簡稱為“佔有即所有”。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借朋友的手機打個電話,打完再把手機還給他,這個歸還的手機是特定的、唯一的。如果你把手機弄丟或弄壞,再買個新的給他,那叫賠償不叫歸還。但是,錢卻不一樣,你向朋友借了一張一百塊錢,歸還時可以還兩張五十元的,不必特定原來的那張錢,這就是貨幣的特殊性。

因此,小張買東西花出去的錢,在法律上講是他支付寶裡自己的錢。

如果你無法理清這個邏輯也沒有關係,咱們換個例子,你出差住酒店或者幫公司購買辦公用品,刷自己的信用卡而後再找公司報銷,但是信用卡里因此而獲得的積分是歸你自己,還是歸公司?如果歸公司的話,你用積分換購的水杯、拉桿箱是不是也要充公上繳了。

三、獎金不是“孳息”是射幸合同

評論中發現一位網友又提到了另一個法律名詞“孳息”,稱“獎金是花公司的錢派生出來的,就像樹上結的蘋果,樹歸誰,蘋果就歸誰,所以獎金屬於公司”。花的錢是不是公司的,上文已經討論過,在此就不贅述了。只分析這位網友說的“孳息觀點”對不對。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相對於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在法律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雞下的蛋、樹上結的果子(錢顯然不是自然孳息,這是第一個錯誤)。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係,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

利息、租金都是確定的收益,因此在法律上屬於確定合同;而抽獎行為中的獎金是不確定,在法律上稱為不確定合同,又叫射幸合同。所以,獎金也不屬於法定孳息中的一種。

四、老闆抵扣工資的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這筆“意外之財”理應由小張個人所得,不屬於公司收益。所以老闆讓獎金抵扣小張工資的行為,屬於變相剋扣工資,是違法的。小張可以先與公司老闆協商解決,如果老闆執意抵扣工資,小張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維權:

1. 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變相剋扣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 到公司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工資報酬發生爭議時適用本法,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調解協議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於這個新聞的兩點啟示

第一,學點法律知識很重要,至少能夠理清哪些錢是自己的,哪些錢不是自己的,別傻傻的吃了虧還不知道。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發朋友圈一定要記得屏蔽你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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