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多,聽聽法官怎麼說

“雙十一”剛過去,大家在買買買的同時,是否注意到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廣州市白雲法院近期統計了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受理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例,共受理各類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416件,其中僅今年1~9月就有393件,近半年呈現井噴趨勢。

分 析

涉案產品以食品類居多

購物合同糾紛涉案主體主要涉及到三方面,分別是買方、賣方和網絡交易平臺。買方一般為個體消費者居多,機構、團體消費者較少見,因此消費力有限;網絡交易平臺一般為京東、天貓、淘寶等平臺網站;賣方一般為利用這些平臺經營的專賣旗艦店、線上小型商貿公司等。

現有涉案產品中以商品實物為主,暫未發現有生活服務類、餐飲類等現時消費類訴訟,涉案產品一般包括以下幾類:電子產品如電腦、數碼相機、電視機等,保健類食品如保鮮人參、排毒膠囊、蛋白粉等,護膚用品如面膜,珠寶類如鉑金戒指等。此類商品涉案金額較小,從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涉案金額以1萬元左右居多,而因食品類產品注意事項複雜、安全生產方面要求嚴格,標準也難以統一,故涉案產品類型也以食品類居多。

實物與宣傳不符為主要因素

網絡購物往往因以下糾紛引起訴訟,而在訴訟請求方面,當事人主要要求退款退貨,或是要求價款三倍或十倍的賠償金。

一是營養成分標籤與實物不一致。如在饒某告安遠某食品公司的案例中,原告饒某認為其購買的腎茶與包裝上的營養成分標識不符,包裝上標識有蟲草成分,而實物並無。

二是未按時到貨。

三是實際到貨商品不具備網上宣傳的產品功能。

四是網絡宣傳為有機食品、保健食品,但實際貨物並非有機食品、保健食品,實際貨物包裝上也並未有相關標識。如在林某某告某商業貿易有限公司的案例中,網頁在涉案產品蛋白粉宣傳中標註為保健食品,但實際到貨外包裝中並無藍帽標識,不屬於保健食品,只是帶QS標識的普通食品。據此,原告認為商家涉及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遂成訟。

五是涉案商品包裝無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六是廣告宣傳用語絕對化,涉嫌欺詐消費者。有的產品宣傳網頁出現諸如“最新科技配方”、“頂級配置”、“消炎殺菌,解除皮膚所有隱患”等詞,還有的廣告宣傳用語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如某“紅棗銀耳”外包裝標籤標示有“無添加劑/美容美顏/滋養潤肺/補氣和血”的功能,某“冰糖燕窩”外包裝標籤標示有“補肺養陰、鎮咳止血”的功效。原告認為此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外包裝不得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涉嫌欺詐消費者,遂成訟。

七是限時促銷行為,“最後一天大甩賣、清倉促銷”等限時促銷行為,也是消費者起訴的原因之一。

焦 點

網購合同關係適格主體難確定

發生網購糾紛,該告誰?去哪家法院告?電子證據是否有效?網購平臺要不要擔責?這一系列問題都是爭議焦點。

法官指出,相比傳統交易,網購合同關係適格主體難以確定。因為在網絡交易中,經營者僅僅在網絡上簡單告知其網絡賬號或者電話號碼,而生產企業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等都很難在網絡中找到。一旦發生糾紛,就連實際經營者和網店的註冊者都可能並非同一人,消費者無法確定適格的被告。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知名電商作為網絡交易平臺,並非涉案產品銷售經營者,為此不屬於網絡購物合同的相對方,法院一般不會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 議

電商平臺可留存數據配合取證

1、統一法律裁判尺度和標準

對於管轄法院及糾紛適格主體這些容易產生分歧的方面,以及使用法律界定不明確的地方,建議相關立法部門出臺明確規定,統一法律裁判尺度和標準。

2、規範引導職業打假人向健康方向發展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受賠償利益驅使,也出現了一批專業打假人的問題。這部分人“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寧人的心理獲得灰色收入。工商機關、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門應摸清職業打假的特點和規律,儘可能熟悉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增強防範意識,依法辦事。立法機關對於“消費者”“知假買假索賠是否屬消費行為”的概念需作進一步明確和相關法律解釋。建議出臺相關職業打假人管理辦法,保護真正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杜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3、逐步健立健全網絡交易法律體系

網絡購物過程中,由於大量的電子數據由第三方掌握,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存在著舉證難的問題,電子數據採集的專業性導致當事人舉證地位難以平等。因此建議建立新的網絡舉證制度,加強消費者網絡隱私保護,引導電商平臺規範數據留存配合取證,建立健全網絡交易法律規範。另一方面還需引導網絡交易遵循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杜絕不誠信、欺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有違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

4、充分發揮訴前聯調機制的作用

解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應該多途徑、多渠道聯合解決,化解矛盾,維護市場秩序健康發展。在充分發揮司法訴訟這一有力武器的同時,也應注重訴前聯調機制的發揮。一方面充分利用消費者協會、協商和解、行政申訴、仲裁等傳統解決機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在線和解、在線調解、在線仲裁這一新型便捷、費用低廉的解決機制,建立全國性網絡購物糾紛處理機構,多途徑聯合協調解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消除矛盾,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積極向上發展。

典型案例

1

支付貨款後卻顯示訂單被取消

2014年4月30日,江某通過“京東商城”購買了9盒單價95元的“祛痘膠囊”,共計價款為855元,並支付了相應款項。但在5月4日,江某發現該訂單被取消,遂向“京東商城”在線客服人員諮詢。工作人員回覆上述訂單在付款前已經取消。後江某登錄銀行系統查詢,確定價款855元已經成功支付。江某遂以欺詐將商家和“京東商城”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貨款855元、賠償三倍貨款2565元、賠償交通費2000元、打印費500元及誤工費4000元。

“京東商城”辯稱,該涉案訂單因符合個人大量購買統一商品的情形,被定義為經銷商,被“京東商城”計算機數據系統自動攔截,但由於系統攔截有一定的判定時間,有可能在支付貨款前攔截,也有可能在支付貨款後才攔截,而此案在支付貨款後才攔截。

法院經審理認為,訂單被“京東商城”計算機數據系統攔截,訂單信息無法到達商家處,所以原告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沒有成立。而“京東商城”並未參與實際經營涉案貨物,江某在“京東商城”中下達訂單的行為,不足以認定其與被告京東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原告提交的手機銀行截圖僅顯示“直付通交易”字樣,並沒有收款人姓名,即使在時間、金額一致的情況下,亦無法排除並非屬於涉案訂單指向價款的可能性。“京東商城”客服人員無法作出確認原告已經付款的行為亦合乎常理。同時,客服人員亦無作出原告確實無支付貨款的否定性答覆。最終法院判決“京東商城”退還江某855元,並賠償交通費、誤工費共計256.67元。

2

茶葉涉虛假宣傳商家被判三倍賠償

林先生通過“天貓商城”分別購買了“有機紅茶金駿眉”和“正宗紅茶金駿眉”共10盒,總共付款1734元,到貨後卻將商家告上法庭。

“商品的頁面詳情上宣傳這兩種紅茶都是有機產品,但是我收到貨以後,發現包裝上並沒有註明國內有機標誌。”林先生稱,商家頁面宣傳與商品實際不符,存在冒用認證,有主觀欺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並且他收到的兩種茶葉均無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產品執行標準、保質期與儲存條件、營養成分、配料表等產品標識,林先生認為茶葉屬於不安全食品。

商家辯稱,出售的茶葉為合格食品,他們沒有虛假宣傳,頁面詳情上標註的內容屬於工作人員疏忽大意,已經受到公司所在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嚴格的行政處罰,日後將加強管理,杜絕失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商家出售的茶葉無生產許可證等基本標識,實際和宣傳不符,屬於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予退款和三倍賠償。因此法院判決商家返還林先生購物款1734元並賠償原告5202元。(南方法治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